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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制度更加注重保护投资者权益

2011年12月01日 01:02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刘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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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新出台《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笔者认为,新版创业板退市制度具有以下“四好”:

一是退市条件富有刚性、可操作性,有助于缩短现行部分退市条件的退市实践,加快退市步伐。比如,一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公司净资产为负,则其股票暂停上市;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则其股票终止上市。与目前A股主板、中小板退市制度只设计“连续亏损退市法则”相比有质的区别。因为,前者退市所采用的净资产是一个长期存量指标,富有刚性、不容易被人为短期操纵,其退市条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客观性;而后者退市所采用的净利润指标,只是一个短期流量指标,弹性较大,很容易通过“报表重组”等规避退市风险。

二是改进创业板退市风险提示方式,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权益。创业板将不再实施现行的“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方式,而是要求创业板公司在知悉即将触及退市条件时及时披露有关信息,刊登退市风险提示性公告,并在此后每周披露一次退市风险提示公告,以警示公司的退市风险。从而有利于投资者及时处理这类有退市风险的股票,将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降至最低。

三是实施“退市整理期”制度,给退市的创业板公司以出路,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投资者的损失。在交易所做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之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给予30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制在交退市整理期”制其股票移入“退市整理板”进行另板交易。所谓“另板交易。所笔者认为,就是在退市后,由场内创业板市场转移到场外三板市场进行交易。这无疑给业已退市的创业板公司留一条出路,以激发其将退至三板所产生的压力,转化为重返场内市场的动力。同样,在交易所对公司股票做出终止上市决定后,给予投资者3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时间,以尽力减小投资者的损失。

四是明确不支持暂停上市的创业板公司通过借壳的方式恢复上市。深交所鼓励创业板公司通过重大资产重组的方式进行同行业并购、上下游产业链的整合等,以提高创业板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其进一步做大做强。同时,明确表示不支持业已进入暂停上市状态的创业板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并通过借壳的方式实现恢复上市,以避免“借壳炒作”的现象在创业板重现。笔者认为,此举既是对处于退市状况的创业板公司的爱护,也是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同时也是对证券市场正常秩序的维护,可谓“一举三护”。

[责任编辑:liuqiang] 标签:退市风险 保护投资者 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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