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投资者受损权益救济制度为重中之重
近日,有报道称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获批设立,并已正式开展工作。业内人士一致认为,投资者保护局作为中国证监会下属保护投资者权益的专门机构,如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推动受害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和法律救济,无疑将对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证券时报记者:我国《证券法》第一条明确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作为立法目的之一。设立投资者保护局是否是这一立法目的的体现?
薛洪增:作为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机构,中国证监会理应设置专门机构具体负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事宜。遗憾的是,从1999年中国《证券法》首次颁布后至今已十余年的时间,我国一直没有专门机构负责投资者权益保护事宜。目前在投资者维权艰难的情况下,依据法律设置专门的投资者保护机构,无疑有利于加强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推动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可以说,投资者保护局的设立,弥补了投资者保护机构的空白。虽然我国有很多权益保护机构,如工会、消协、妇联、残联等等,但在证券市场监管部门中专门设立投资者保护机构尚属首次。无论从投资者保护局的设置名称,还是中国证监会已经公布的该局八项职责,都可以明确看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该局的主要任务。投资者保护局的设立,体现了中国证监会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的信心和努力,拉近了证券监管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距离,同时也体现了中国证监会掌门郭树清履新后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的决心和信心。
证券时报记者:投资者权益司法救济方面,目前存在哪些问题?在促进投资者权益法律救济方面,投资者保护局的设立能起到哪些作用?
薛洪增:我们很期待投资者保护局在促进投资者权益法律救济方面有所作为。目前,投资者权益司法救济在司法解释不健全、审判机关不作为或乱作为的情况下已陷入低谷。
特别是备受证券界、法律界普遍关注的国内首例操纵证券民事赔偿案件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没有司法解释为主要理由,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更是严重打击了投资者的维权信心。这种局面的改善,仅靠部分投资者或者证券维权律师呼吁很难实现。投资者保护局的设立,作为证券市场监管主管部门专门负责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机构,显然有更多话语权,有能力促进投资者权益法律救济的进步和完善。
我们建议,积极探索投资者权益法律救济新模式。现阶段,因虚假陈述、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欺诈行为遭受损失的投资者,能够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只有委托律师,或亲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由于投资者分布分散、人数众多、损失金额大小不一、诉讼成本高、诉讼时间长、诉讼风险大等多重因素,从而导致大多数投资者放弃了法律救济方式。这不仅降低了证券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变相纵容了证券违法行为,而且使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基本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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