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老店柯达提出破产保护申请 已任命首席重组官
北京时间1月19日消息,美国柯达公司已经正式依据美国《破产法》第十一章提出破产保护申请。
柯达公司,创立于1880年,为世界最大的影像产品及相关服务生产和供应商,总部位于美国纽约州罗切斯特市。据外媒报道称,知情人士称,柯达正在准备任命一位首席重组官,以寻求破产程序期间的融资途径。柯达还未做出最终任命,协助柯达重组的咨询公司FTI Consulting Inc副总裁Dominic Di Napoli是候选人之一,柯达现任CEO彭安东(Antonio Perez)仍将留任原职。
柯达及其美国子公司拟进行业务重组
阅读延伸:破产保护申请
美国《破产法》管辖着公司如何停止经营或如何走出债务深渊的行为。当一个公司临近山穷水尽之境地时,可以援引《破产法》第十一章来“重组”业务,争取再度赢利。破产公司,也就是“债务人”,仍可照常运营,公司管理层继续负责公司的日常业务,其股票和债券也在市场继续交易,但公司所有重大经营决策必须得到一个破产法庭的批准,公司还必须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报告。
如果依据《破产法》第七章申请破产,公司全部业务必须立即完全停止。由破产财产托管人来“清理”(拍卖)公司资产,所得资金用来偿还公司债务,包括对债权人和投资人的债务。
一般来讲,如果公司申请依据《破产法》第七章破产,股民手中的股票通常变成废纸一张,因为如果破产法庭确认债务人无清偿能力(负债大于资产),就可不归还股东投资。此外,公司资产经清算优先偿还有担保债权人和无担保债权人后,往往所剩无几。
多数上市公司会按照《破产法》第十一章申请破产保护,而不是第七章直接进行破产清算,因为他们仍希望继续运营并控制破产程序。第十一章规定了一些复兴公司业务的程序,也确有一些公司重组计划成功,重新开始赢利。但有些公司最后还是以清算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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