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广夏中小股东将通过法院维权
中小股东将根据审判监督程度向有关法院提出诉求,包括最括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划转让渡股份给宁东的裁定是违法的,也是违背重整计划,同时对管理人3500万元重整费提出严重质疑。
2月8日,记者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法律研讨会上获悉,近期,银广夏中小股东将根据审判监督程度向有关法院提出诉求,包括最括最高人民法院。中小股东认为管理人划转让渡股份给宁东的裁定是违法的,也是违背重整计划,同时对管理人3500万元重整费提出严重质疑。
目前,中小股东就股权转让、股票复牌以及资产重组等相关事宜正准备采取进一步的维权行动。除上述行动外,还将组织材料,准备向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递交反映\*ST广夏管理人违法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材料。
1月17日,*ST广夏公告,已于1 月16日将*ST广夏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中的股份8290万股过户至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账户,此外还有5个股东账户共计1752万股股份因被司法冻结、质押或账户受到限制暂无法过户。这意味着宁东铁路在其“拟定重组方”被批准而取得“合法身份”之前,就提前一步入主*ST广夏。
与此同时,宁东铁路也履行了重整方案承诺的注资,已向管理人账户足额支付3.2亿元人民币现金的情况也一并在公告中披露完毕。
值得注意的是,1月6日,30多位*ST广夏股东集体到深交所递交申请,并提交六项要求:要求在股东大会对重组方案表决前,暂缓对公司股票的复牌;在重组方未最终确定前,即股东大会同意并经证监会批准前勿将已划转股权转至宁东铁路。
此外,在公司召集股东大会表决宁东铁路方案时,要求(划转至宁东铁路的)让渡股权回避表决;投资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召集股东大会,请明确需要投资者达到什么条件者可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在重整计划中只披露了宁东铁路及(或)关联方,但对关联方是谁却没有予以明确详实的披露。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商法研究室主任、《破产法》起草组成员邹海林表示,企业在进入重整的时候,所关注的是企业的赢利价值,壳也是具有有赢利价值的,所以壳也可以重整。当重整的企业有赢利价值的时候,不能说这个企业没有资产,也不能说出资人的权益是零,因此涉及到股权调整,必须要有出资人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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