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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广夏中小股东维权欲突破法律盲点

2012年02月09日 13:14
来源:经济观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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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银广夏中小股东认为,银川中院此前批准由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介入的银广夏重整计划是不合适的,该公司管理人执行划转让渡股份给宁东铁路也是违法的。

经济观察网 记者 巢新蕊 2月8日下午,\*ST广夏(000557)(下称“银广夏”)股东贾林(化名)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法律研讨会”上告诉本网,他们将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向有关法院上诉。

银广夏中小股东认为,银川中院此前批准由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宁东铁路股)介入的银广夏重整计划是不合适的,该公司管理人执行划转让渡股份给宁东铁路也是违法的。

同时他们认为,银广夏管理人有低估公司资产的嫌疑。

多位专家对记者表示,如果银广夏出资人上诉,将为《破产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案例。

特殊的银广夏

由于宁东铁路重整银广夏的方案未获该公司所有出资人和债权人同意,银广夏重整案被称为A股市场上重整计划遭出资人和债权人“双否”的首个案例。而如果其重整失败,也可能成为A 股市场上首家被破产清算的公司。

公开信息显示,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即后来的“银广夏”)成立于1994年1月28日,同年6月上市公开发行股票,后被曝出虚构利润。目前该公司总股本6.86亿,股东人数6.55万人。银广夏第一大股东为浙江长金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浙江长金实)实持有约2493万股,占总股本的3.64%。

2010年1月28日,债权人北京九知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北京九知行投)将银广夏诉至银川中院,要求对其进行破产重整。当年9月16日,法院裁定予以受理,并指定“公司清算组”出任管理人,由宁夏国资委主任、副主任担任组长和副组长。

银广夏股票自2010年11月4日停牌。据贾林介绍,银广夏的6万多名股东仍然对宁东铁路的企业赢利以及经营情况知之甚少,这也使他们对宁东铁路参与重组的前景非常不看好。

按2011年6月的银广夏重整计划草案,公司全体股东将按照以下比例让渡其所持股份:浙江长金让渡70%,其余股东持50万股以上的让渡18%,50万股(含)以下的让渡12%。这1亿多股由重组方受让。

管理人确定重组方为宁东铁路,重组方将提供3.2亿元的资金用于银广夏重整,并通过增发股份等措施置入银广夏不低于40亿元的优质资产。

2011年6月29日、7月20日,管理人将其拟制的重整计划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方案两次提交出资人会议表决均被否决,同时重整计划也被债权人会议否决。但浙江长金参与投票表决并投票同意让渡70%股权。

2011年12月9日,银川中院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批准了由宁东铁路介入的银广夏重整计划。银广夏成为司法实践中第一起虽被“双否”但被“强裁”的破产重整案。

目前宁东铁路只是“拟定重组方”,银广夏股东大会和证监会尚未依程序同意肯定由它重组。而在当地法院支持下,银广夏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中的股份8290万股已被过户至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还有5个股东账户共计1752万股股份因被司法冻结、质押或账户受到限制暂无法过户)。

同时,宁东铁路也履行了重整方案承诺的注资,已向管理人账户足额支付3.2亿元人民币

重整是重组的前期阶段。宁东铁路对银广夏的重整方案由该公司管理人推进。贾林等人认为,管理人与宁夏国资委关系密切,而宁夏国资委也与宁东铁路关系密切。中小股东有权寻找新的重组方,但估计希望渺茫。

公开资料显示,此前拟定重组方宁东铁路的第一大股东神华宁煤集团悄然淡出,神华系持股比例由35.59%降至不超过5%;宁夏国资委则在关键时刻前进一步,以超过50%的持股比例成为宁东铁路控制人。

突破法律盲点

A股市场上目前有36家参与破产重整的上市公司,与其他公司相比,银广夏股权结构分散,债权清晰,“壳资源”相对简单。但与此同时,银广夏重整因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管理人倾向性被质疑等,过程最为曲折,与会专家认为,该案例也较有可能突破现有法律制度框架。

贾林等人认为,宁东铁路入主银广夏会只赚不亏。此前经管理人确认并经法院裁定,银广夏应偿付的债务合计2.52亿元,目前宁东铁路支付了3.2亿元,管理人称银广夏现有全部资产变现价值约5100万元,但实际上,其“壳资源”也有价值。

中小股东们更纠结于注入资产的价值和未来银广夏的股价。虽然宁东铁路已保证上市公司三年内盈利不低,但宁东铁路承诺注入的资产评估价为40亿元,贾林认为,这些资产中主要的铁路价值最初也就值8个亿,其他资产状况更不明。

银广夏停牌前的20个交易日平均股价约6.5元/股,总市值约45亿元。因银广夏注入资产的形式是定向增发等,银广夏总股本可能会由6亿多扩充到10亿多股,股票复牌后股价很容易“腰斩”

至记者发稿,宁夏国资委电话无人接听。

贾林等人的诉求包括,在股东大会对重组方案表决前,监管层暂缓对公司股票的复牌;在重组方未最终确定前,即股东大会同意并经证监会批准前勿将已划转股权转至宁东铁路;在公司召集股东大会表决宁东铁路方案时,要求(划转至宁东铁路的)让渡股权回避表决;投资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召集股东大会,请相关部门明确需要投资者达到什么条件时可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在重整计划中只披露了宁东铁路及(或)关联方,但对关联方是谁却没有予以明确详实的披露。

2月4日,证监会信访办对贾林等人回函,证监会正式受理该信访事项,将要求深交所建议管理人充分考虑市场诉求,依据相关规则审慎确定股票复牌时间。深交所也已做出了类似表示。

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法律研讨会上,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商法研究室主任、《破产法》起草组成员邹海林表示,在管理人倾向性不明的情况下,国内2007年实施的《破产法》精神只规定了法院裁决对债权人有约束力,对出资人有无约束力并无明文规定。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付翠英、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段威等人认为,银广夏中小股东可以通过上诉法院请求判决宁东铁路的重整无效,但这种做法可能的后果是,银广夏因不能重整而被破产清算,到那时,出资人权益将归零。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王佐发认为,从国外经验来看,当管理人倾向性被质疑,出资人权益受威胁时,出资人可以通过法律等多种途径使管理人尽职尽责。

与会专家同时认为,目前出资人和银广夏管理人继续协商为上策,走法律途径仅是参考之举。

会后,多位专家对记者表示,如果出资人上诉,将为《破产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案例。

[责任编辑:heying] 标签:银广夏 铁路 股东 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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