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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条

2012年02月09日 13:31
来源:凤凰网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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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或者证券业协会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资料,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证券交易所、

[责任编辑:sunxx] 标签:证券 行政处 工作人员 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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