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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2012年02月09日 14:18
来源:凤凰网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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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场所以及其他从事证券业的机构有操纵市场行为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限制或者暂停其(指证券经营机构、下同)证券经营业务、其(指证券交易场所及其他从事证券业的机构,下同)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撤销其证券经营业务许可、其从事证券业务许可。

[责任编辑:sunxx] 标签:证券 机构 证券业 经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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