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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德棉案引维权担忧 股市根基或受损害

2012年02月10日 02:30
来源:经济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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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报记者 段海涛 济南报道

在一审法院以系统风险为由驳回1100多万元的索赔请求后,投资者莫女士及其辩护人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国华针对ST 德棉(002072)虚假陈述赔偿案提出的上诉,9日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一审法院‘原创性地’以揭露日至基准日作为系统风险影响期间,显然是‘于法无据、自作主张’。” 刘国华对经济导报记者表示,上诉人买的是德棉股票,并非大盘指数 ,一审法院的系统风险论错误解读了指数和个股的因果关系,且明显不符合任何人不得从非法行为中获益的法律基本原则。

刘国华认为,如果关于ST德棉虚假陈述的一审判决得不到纠正,可能会成为纵容甚至“鼓励”上市公司违法、违规的极端判例。ST德棉的代理人北京市惠诚(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守忠则认为,一审判决程序合法、事实认定准确,并无不当之处。

导报记者了解到,2011年,包括ST德棉、华闻传媒(000793)在内的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索赔案例的立案率、胜诉率都不尽如人意,引发了投资者维权难度加大的担忧。同时,如果上市公司造假不能受到法律约束,也将对股市根基造成损害。

争议“系统风险”

9日上午9时,ST 德棉虚假陈述赔偿纠纷案二审在省高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刘国华代表投资者莫女士提出“发回重审或改判”的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是股市存在的系统风险造成ST 德棉股价下跌,而非该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刘国华在庭审前介绍说,对于2008年股市及ST 德棉股价下跌,法院给出的理由很多,如美国次贷危机、国内通货膨胀、人民币升值、汶川地震、限售股解禁等。“股价下跌和这些都有关系,惟独和公司接二连三的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没有必然关系,这样的逻辑似乎说不过去。

庭审中,刘国华在陈述上诉理由时表示,股市下跌原因是非常复杂的,上述原因也不必然导致股市下跌,比如中国经济在2008年增长了9.6%;2009年才增长8.7%,解禁股超过6800亿股,是2008年的4倍多,按上述逻辑中国股市应该大跌,但现实是2009年深证成指创出了全年111%的涨幅,成为全球仅有三大全年翻倍的指数之一。

导报记者获得的上诉方代理词中称,投资人买的是ST 德棉股票,并非大盘指数,不能仅参考大盘指数就认定是系统风险;且一审法院错误解读、颠倒了大盘指数和个股价格的因果关系。“是因为股票下跌,才导致指数下跌,一审法院认为指是数下跌导致股票下跌。

同时,个股的走势和大盘走势也并不一致。导报记者注意到,从虚假陈述更正日2008年6月5日到莫女士收到一审判决书的2011年10月19日,ST德棉股价从5.77元涨至10.10元,涨幅达75%;同期深证成指从 11860.28 点跌至10105.73点,跌幅达14.79%。

与此类似的还有鱼跃医疗(002223)。2008年4月18日鱼跃医疗以14.3元收盘,同年12月31日以23.89元收盘,涨幅达67%;期间上证指数从 3094.67 点跌至1820.81点,跌幅达41%,深证成指和中小板指数同样跌幅巨大。“这证明个股走势和大盘指数差别巨大,所以被上诉人所称的系统风险必然导致被上诉人公司股价下跌是根本不存在的。”刘国华说。

上诉方在代理词中称,一审法院“原创性”地提出了揭露日至基准日的指数变化来确定系统风险,这是2003年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实施至今前所未有的,也显然错误理解和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

“如果是研究系统风险,也应该是研究虚假陈述实施日和虚假陈述揭露日(更正日)期间的系统风险。”刘国华说。

导报记者注意到,虚假陈述实施日2007年3月16日,深证成指为 8147.32 点,中小板指数为3408.26点,均较2008年6月5日更正日的11860.28点、4320.58点低。“整个虚假陈述实施期间,大盘是走高的,所以本案根本不存在被上诉人所称的大盘指数下跌等系统风险。

股市维权“倒退”?

导报记者了解到,虚假陈述索赔案件是司法解释齐全、审判案例最多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在此类案件的审判历史上,投资者曾经有许多索赔成功的“光辉战绩”,如黑龙江高院终审的“大庆联谊案”,宁夏高院终审的“银星能源案”等,均明确不认定系统风险因素导致的损失;而此前的“杭萧钢构案”、“华盛达案”,均以调节方式结案,赔付比例分别为82%、70%。同在山东的“东方电子案” 平均调解比例大概有75% 左右,海信科龙广汽长丰等也是调解结案,赔偿比例也超过50%。

然而回首2011年,虚假陈述索赔案例似乎在走下坡路,立案率、胜诉率都不尽如人意。“海南华闻传媒虚假陈述索赔案件,起诉的投资者有800多人,起诉金额1亿多元,被法院全部驳回起诉。法制观念似乎在倒退。”一位业内人士忧心忡忡地表示。

根据刘国华多年来的办案经验,虚假陈述索赔案一般在一审时就会调解成功,以前的案子90%是在一审时和解结案的。但是ST 德棉的案子,法院却未主持调解,直接下达了判决书。

“尽管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但ST 德棉一案如果得不到纠正,还是会起到不好的示范作用。”刘国华认为,股市是信用经济,更是法治经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不用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对其他上市公司会起到不良的示范作用,股市有可能造假成风。整个股市的根基将被动摇,对中国经济的健康发展也会造成不利影响。

而ST 德棉的代理人孙守忠在庭审中则认为,一审法院程序合法、事实认定准确,希望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能说别的案件调解了,我们就得调解;别的上市公司被驳回系统风险的理由,德棉就要被驳回。”孙守忠说,案件的审理还是要看事实,事实是2008年中国股市经历了严重的下跌,中小板指数下跌幅度甚至超过ST 德棉,ST德棉下跌与虚假陈述并无必然联系,也并不是所有虚假陈述都要承担民事责任。

山东财经大学(筹)区域经济研究院副院长、导报特约评论员董彦岭接受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投资者的损失是系统风险还是虚假陈述造成的,确实比较难以判定,“但司法实践和证券市场的发展,应该朝着让违法者付出更大的成本,加大刑事、民事惩罚力度,对投资者给予补偿的方向努力。”由于并未当庭宣判,对于该案的后续进展,本报将继续关注。

[责任编辑:robot] 标签:国华 虚假 一审 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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