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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百股份虚假陈述再起波澜 股民欲抱团索赔?

2012年02月16日 05:05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夏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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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百股份(002187.SZ)虚假陈述“旧案”余波未了!

近日,有投资者向中国资本证券网反映,广百股份在过往会计信息质量中存在多项问题而遭财政部行政处罚并被责令整改,监管机构曾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将账面价值11334万元的出租房屋建筑物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以假发票列账97万元等问题,监管机构已对该公司处以10000元罚款,并要求该公司调账补税。

但有投资者表示,为何上市公司信披违规导致投资者损失,却要让投资者自己来承担,希望广百股份能对此有一个说法。

投资者对广百股份虚假陈述索赔一事,得到了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的证实,据刘国华透露,他已收到多位投资者咨询,不少投资者欲抱团维权。

2月15日,对于信披违规问题,广百股份证券事务代表对中国资本证券网表示:“这不是违规,是会计工作正常误差范围内的东西”

虚假陈述遭处罚

作为一家百货业新锐上市公司,广百股份一直备受投资者尤其是南方股民关注,其自2007年登陆深交所以来,经营业绩整体保持上升态势,近年来又呈现快速扩张势头,越发受到广大投资者青睐。

然而对于广百股份所涉的“虚假陈述事实”,绝大部分投资者至今仍知之甚少。

2010年11月11日,财政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十八号)》,其中指出,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广百股份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将账面价值11334万元的出租房屋建筑物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以假发票列账97万元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该公司处以1万元罚款,并要求该公司调账补税。广百股份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已缴纳相关罚款,并补缴相关税款。

刘国华律师对此表示,虽然罚款金额微不足道,对广百股份犹如“罚酒三杯”,然而对于因此受损的广大投资者却意义重大,因为该项处罚满足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所设置的前置程序,股民因此能提起诉讼索赔。

存八项信披违规事实

其实,早在被财政部公开处罚之前,广百股份于2010年1月21日发布了《关于更正2008年度财务信息的公告》,称公司收到了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的通知》,根据该通知,广百股份对财务相关信息进行了调整处理。

在这份公告中,广百股份“自曝”多达八项问题:1、公司未按规定核算让利销售,多计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各3137.58万元;2、公司未严格划分资本性支出与费用性支出,多计2008年费用150.31万元;3、公司未及时核算交易涉及的增值税,少确认2008年应付购货款3075.19万元;4、公司收到假发票列账的,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公司部分出租房屋建筑物,未纳入“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6、公司属下企业审计费6.30万元,应由“销售费用”科目调整到“管理费用”科目核算;7、公司在“应付职工薪酬”中列支的活动费及学费,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公司在“应付职工薪酬”中列付退休职工一次性补贴,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欲抱团维权

然而就在广百股份“自曝家丑”的公告中,对于投资者最为关心的损失赔偿事宜,广百股份只字未提,也未见上市公司对自身违规违法行为的“道歉”之词,甚至未公告何时受到了行政处罚。不少投资者对此颇为不满,投资者表示,广百股份应就公司信披违规造成中小股东的投资损失给个说法。

2月15日,对于信披违规问题以及股民索赔,广百股份证券代表李亚回应称,“这不是违规,是会计工作正常误差范围内的东西”。李亚还表示上市公司记账的时候不可能100%正确,公司已经更正了账目,利润多增加几百万了,他们有什么损失呢?

而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则透露,自财政部行政处罚发布以来,有多名投资者意欲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他已收到多位投资者咨询,不少投资者欲抱团维权讨回损失,广百股份或面临巨额索赔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投资者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相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广百股份一案已有财政部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过对广百股份案长期跟踪与分析计算,刘国华律师还表示,据《司法解释》规定,投资者必须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买入证券,且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卖出或者持续持有证券,才能就所产生的投资损失进行起诉,投资者只要在2008年4月22日至2010年1月21日期间买入广百股份股票,并在2010年1月21日及以后卖出或一直持有至今且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就符合索赔的条件。

刘国华律师还特别提醒,而在以往类似的证券虚假陈诉赔偿纠纷案中,绝大部分投资者均挽回部分或者全部损失,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刘律师愿意代理广大投资者索赔,而财政部是2010年11月11日公告行政处罚广百股份的,因此,投资者目前仅有9个月索赔时限,最晚应在2012年11月11日之前提出索赔,逾期将丧失胜诉权。

[责任编辑:xuexz] 标签:投资者 股份 财政部 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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