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百股份遭翻旧账涉虚假陈述 有股民拟委托律师维权
广百股份2008年最高股价超过40元,此后随大盘走出振荡行情,股价再未回到2008年高点时的价格
因之前会计处理不当涉虚假陈述,有股民拟委托律师维权
-新快报记者 陈永洲
此前曾因会计信息披露方面中存在多项问题而遭财政部行政处罚并被责令整改的广百股份(002187)日前遭投资者“翻旧账”,很可能因虚假陈述而被投资者起诉。广东奔D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日前向记者透露,他已收到多位投资者咨询,不少投资者欲抱团维权。
据了解,此前也有不少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案子,多以调解结案,申报损失的投资者获得一定的赔偿。像ST科龙(000921)、广汽长丰(600991)案,申购的投资者约获得损失额50%以上的赔偿。
2008年财报存在违规事实
2010年1月21日,广百股份发布《关于更正2008年度财务信息的公告》,称公司收到了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的通知》,根据该通知,广百股份对财务相关信息进行了调整处理。
公告中,广百股份“自曝”八项问题:1.公司未按规定核算让利销售,多计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各3137.58万元;2.公司未严格划分资本性支出与费用性支出,多计2008年费用150.31万元;3.公司未及时核算交易涉及的增值税,少确认2008年应付购货款3075.19万元;4.公司收到假发票列账的,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公司部分出租房屋建筑物,未纳入“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6.公司属下企业审计费6.30万元,应由“销售费用”科目调整到“管理费用”科目核算;7.公司在“应付职工薪酬”中列支的活动费及学费,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公司在“应付职工薪酬”中列付退休职工一次性补贴,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彼时更正信息,公司2008年度净利润由1.42亿元更正为1.43亿元,增加110.61万元;每股收益则仍为0.89元。公告中,公司并未就此事向市场致歉。
2010年11月11日,财政部发布了《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十八号)》,其中指出,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广百股份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将账面价值11334万元的出租房屋建筑物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以假发票列账97万元等问题。已对公司处以1万元罚款,并要求其调账补税。广百股份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已缴纳相关罚款,并补缴相关税款。
索赔诉讼时效仅余9个月
刘国华认为,尽管此次事件的罚款金额相对有限,但该项处罚满足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所设置的前置程序,投资者可因此提起诉讼索赔。
刘国华表示,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投资者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相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广百股份一案已有财政部的行政处罚决定。
“投资者只要在2008年4月22日至2010年1月21日期间买入广百股份股票,并在2010年1月21日及以后卖出或一直持有至今且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就符合起诉的条件。”刘国华称,据“司法解释”规定,投资者必须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买入证券,且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卖出或者持续持有证券,才能就所产生的投资损失进行起诉。
同时,据司法解释规定,投资者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即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刘国华提醒,财政部是2010年11月11日公告行政处罚广百股份的,因此,投资者最晚应在2012年11月11日之前提起诉讼,逾期将丧失胜诉权。
刘国华透露,自财政部行政处罚发布以来,有多名投资者意欲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目前他已收到多位投资者咨询,不少投资者欲抱团维权。
从二级市场的走势看,2008年4月22日广百股份正处熊市调整中继的反弹,至2010年1月21日间的涨幅为29.75%;2010年1月21日后,该股股价重心逐级下移,至今跌幅达42%(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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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如何计算投资损失?
据刘国华律师介绍,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更正)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由于从2010年1月21日起算,截至2010年4月12日,广百股份股票的换手率累计超过100%,因此2010年4月12日应为基准日。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价则是从虚假陈述揭露日到基准日之间,根据每天的收盘价的平均价格计算得出,因此2基准价应为30.94元。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如在2008年4月22日至2010年1月21日(不含该日)期间买入该股,在2010年1月21日至2010年4月12日卖出该股,则以实际卖出价来计算投资差额损失;而在2010年4月12日后卖出该股或者持续持有至今,则以30.94元为基准来计算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者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以及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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