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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冰轮虚假陈述 股民权益交流平台发起赔偿征集令

2012年02月22日 14:08
来源:凤凰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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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冰轮(000811)2009年年报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凤凰网股民权益交流平台对其发布股民维权征集令。

据介绍,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由烟台冷冻机总厂独家发起,并经烟台市人民政府于1988年11月以烟政函(1988)31号文、中国人民银行烟台市分行(1988)烟人银字第338号文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11月13日,经国家体改委以体改生(1993)184号文批准为继续进行规范化的股份制试点企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1998年5月28日,公司社会公众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000811。

2011年10月11日,财政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二十一号)》,其中指出,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烟台冰轮集团有限公司200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资产不实8.61亿元、收入不实14.22亿元、成本费用不实13.61亿元等会计违规问题。其中:该公司在编制2009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时,将不具有控制权的5家单位纳入合并报表合并范围,多计资产8.66亿元、多计所有者权益3.58亿元、多计营业收入15.24亿元。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依法下达了处理决定,并对该公司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烟台冰轮集团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调整会计账务,并补缴相关税款。但该公司至今没有发布整改公告。

凤凰网股民权益平台维权律师马剑特别提醒,投资者只要在2010年4月23日至2011年10月11日期间买入烟台冰轮股份股票,并在2011年10月11日及以后卖出或一直持有至今且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就符合起诉的条件。同时,他也特别强调投资者最晚应在2013年10月11日之前提起诉讼,逾期将丧失胜诉权。

对于如何计算投资差额损失,马剑介绍,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如在2010年4月23日至2011年10月11日(不含该日)期间买入该股,在2011年10月11日及以后卖出该股,则以实际卖出价来计算投资差额损失;如继续支持有,只要低于买入价,就可以维权主张赔偿。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马剑律师通过凤凰网股民权益交流平台,向曾经购买过烟台冰轮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广大投资者索赔。胜诉投资者可挽回法律规定的投资差额损失、相关佣金和印花税及利息等自身权益。

投资者欲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前期应当准备的材料包括: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打印到现在)。

[责任编辑:xuexz] 标签:冰轮 烟台 财政部 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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