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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智慧:“问题官员”复出应受社会监督

2012年03月01日 00:47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刘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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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曾因上海“11·15”大火撤职的原上海市静安区委副书记、区长张仁良和原副区长徐孙庆,悄然复出;去年11月,因宜黄自焚事件被免职的江西宜黄县委书记邱建国、县长苏建国获新的岗位任命。

“问题官员”频频“无障碍”复出的现象已经引起公众对官员问责制度的质疑。据不完全统计,从2008年至今,已先后有十余名官员在被问责免职之后复出。

“相比官员被问责时的高调,官员的复出往往显得相当低调。”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智慧认为,一些官员被问责只是为了一时的息事宁人,长此以往将侵蚀政府的公信力,因此建立更加科学的官员问责及复出机制是当务之急。

作为全国人大代表,许智慧在即将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将提交“建议完善问责官员的复出制度”的议案,建议包括官员问责的信息公开、官员复出的实体条件和程序。

《21世纪》:被问责官员频频复出引起坊间很多质疑,应该怎样看待这个问题?

许智慧:近年来,问责官员复出的现象确实比较多,例如宜黄拆迁事件、三鹿奶粉事件、上海静安区大火事件等等。相比官员被问责时的高调,官员的复出往往显得相当低调。正是这种近乎神秘的低调,引起公众的各种猜疑。

从问责官员消失于公众视野到重新走马上任,公众对相关情况往往一无所知。正是这种不公开、不透明的神秘感,令公众质疑官员问责制度形同虚设。

所以,公众质疑和不满的并不完全是被问责官员复出这件事本身,而是被问责官员复出的不明不白,归根结底是因为官员问责及复出制度存在问题。

《21世纪》:被问责官员的复出是因为缺少相关规定,还是有规定而没有被遵守?

许智慧:目前关于官员问责及复出的规则只是散见于一些规范性文件中。

除最新出台的2010年中央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还包括2002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04年《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2008年《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200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但是上述文件对于官员问责及复出问题尚未在制度上形成体系,存在诸多漏洞。

《21世纪》:您对官员问责和复出机制的完善有什么建议?

许智慧:我认为这个机制从官员受到问责时就应该启动。

在官员受到问责时,应明确官员受到免职等处分结果的具体内容,例如是否终身不再任职,免职的最短期限等。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例如经调查确定有重大过错并造成公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原则上不应重新任用;复出时间的选择也不应采用机械性的一年标准,而应在免职同时公布具体的免职最短期限。以上信息均应公开并进行有效的公示。

《21世纪》:对于官员复出的程序,怎样设置才能更合理?

许智慧:首先是从制度上确立官员复出必须满足的实体条件,并将这些条件明确细化。比如何为“实绩突出”,何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是否已经经过了免职期限等。这些要求都应该进一步明确并做细化规定,便于操作。

其次,官员复出的程序设置也应审慎设计,例如复出提名、复出的考察、复出的讨论决定,都应当予以明确。此外,还应当加强源头治理,干部选拔任用机制要进一步健全,用人失察、失职也要负重大责任,并用制度加以规范。不仅要严厉约束复出官员,更要严厉约束任用复出官员的官员。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即建立和完善官员复出的社会监督机制,建立社会意见征求机制。在实际操作中做到信息公开、主动公示及建立公众意见回应渠道,包括明确并公开复出官员的完整信息尤其是问责历史信息、复出任职的事由、依据、程序等;在任用结果公示时更要注重社会的回应和主流意见,甚至可以开听证会,在多数民意认可的基础上才能复出。问责官员复出信息应当在原免职地公示。

在这整套程序之外,还必须加强人大在官员问责和复出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目前的官员问责,绝大多数是上级问责下级,而真正对官员的选举任命有决定权的人大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应当考虑将问责官员的复出事宜作为专项工作列入人大的权力范围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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