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建国:在法律上明确商业保险在社保体系中的地位
- 本报见习记者 孔瑞敏
大力推动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协调发展,更好地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是关系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决策。为此,全国人大代表、山东保监局局长任建国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加强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统筹发展的顶层设计。正确认识政府和市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关系,发挥商业保险的机制、管理、技术、网络等优势,促进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协调发展。一是建立健全跨部门领导协调机制,加强社会保障领域的政策规划和组织协调,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统筹运用好商业保险和基本社会保险机制,合理确定商业保险机构和社会保险机构的业务领域,对二者的互相参与和渗透做出清晰的制度安排。二是在有关法律中明确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充分体现“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有益补充”、“国家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等党和国家的政策要求。三是建立全国统一的制度框架。落实温家宝总理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的“总结推广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经验和做法”,对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养老、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具体范围和政策措施作出明确规定,加强对推广工作的指导。
第二,健全商业保险机构经办社保业务的制度安排。在总结各地、各领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以国务院发文或社保、卫生、财政、保监等部门联合发文方式,出台专门指导意见推动商业保险机构经办社会保险业务,明确商业保险机构经办社保业务的领域、基本原则、运营方式和监督管理等。同时明确由各省(市、自治区)制定具体明确的实施方案,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有利于发挥商业保险优势的“新农合”、“新农保”领域引入商业保险机构经办管理,实现管办分离,提升运营效率。
第三,建立健全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出台全国统一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完善财税支持政策,提高保费税前列支比例,鼓励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明确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办理补充医疗保险业务,而以企业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团体医疗保险方式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第四,大力发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加快试点步伐,力争早日全面推广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或养老年金保险)政策,使个人养老保险(或养老年金保险)成为与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相并列的养老保障体系三大支柱之一。
相关专题:2012年全国两会财经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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