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位投资者集体起诉ST东盛 索赔300万元
凤凰网财经讯 据凤凰网股民权益交流平台许峰律师透露,近日20位投资者已将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ST东盛,600771)、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东盛集团)、陕西东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盛药业)以及ST东盛两任董事长郭家学与张斌起诉到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因虚假陈述造成投资者损失总计约300万元。
“此次提起索赔的20位投资者多在2006年4月到10月之间以10元左右价格买入ST东盛股票,后于2006年11月以6元左右价格卖出而造成损失,目前已经提交法院的起诉标的约为300万元,后续还在继续组织材料提交法院,”许峰律师告诉凤凰网财经。
管辖该案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收下相关起诉材料,并已与投资者代理律师进行沟通。
本次20位投资者的索赔依据主要是证监会2010年的行政处罚。2010年5月8日,ST东盛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监会查明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为:1,东盛科技2003年至2008年4月没有对东盛科技向东盛集团及东盛药业提供资金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东盛科技2002年至2006年没有对相关对外担保事项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3,东盛科技2002年年度报告、2003年中期报告、2003年年度报告、2004年中期报告、2004年年度报告、2005年中期报告、2005年年度报告、2006年中期报告相应未披露公司对外担保事项、银行借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事项以及向东盛集团、东盛药业提供资金事项。
因存在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证监会决定对东盛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郭家学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张斌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2006年10月31日,ST东盛发布《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提示性公告》,对银行借款、大股东占用资金等违规事项进行披露。
据许峰律师称,在2010年ST东盛相关案件开庭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2006年10月31日构成ST东盛虚假陈述民事索赔案的揭露日没有任何争议。
根据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以及其他信息,可确定ST东盛首次实施虚假陈述的时间为2003年4月15日,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2003年4月15日到2006年10月31日期间买入ST东盛股票,在2006年10月31日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ST东盛股票而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可依法提起索赔。
2010年ST东盛被证监会处罚后,已有四十余位投资者向法院提起了诉讼,部分案件已于2010年开庭结束。但出于最终处理结果统一的考虑,法院并没有将已庭审结束的案件判决,而是将相关案件裁定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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