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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案二审法院院长:司法不应践踏舆论

2012年03月11日 10:25
来源:新京报 作者:宋识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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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高院院长齐奇建议民间借贷阳光化、法制化。本报记者 宋识径 摄

本报讯(记者 宋识径)今年1月18日,吴英案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当日下午,浙江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处吴英死刑。随后,社会上关于吴英案判决的质疑持续不休,引起海内外舆论广泛关注。

昨日,全国人大代表、吴英案二审法院浙江省高院院长齐奇表示,他已向大会提交建议,尽快制定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让民间借贷浮出水面,阳光化、法制化。

在这份建议中,齐奇建议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明确营利性民间借贷的性质,确认企业之间的资金调剂行为具有合法性。同时他建议,应适当提高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标准。

正常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交织

在接受本报专访时,齐奇表示,民间借贷拓展了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但也存在交易隐蔽、风险不易控、正常的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等犯罪交织的情况。

据他介绍,现在中小微企业民间借贷的情况非常普遍,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也越来越多。2011年,全国法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608477件,比2010年上升38.27%,涉案金额1143亿元。

而浙江是民营经济最活跃的地方,2011年受理93067件,差不多占全国的15%,“这个比例很高。

齐奇调查发现,民间借贷利息不断走高,一些地方甚至以钱炒钱,一些地方甚至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甚至为高利充当“资金掮客”

齐奇说,企业资金链断裂或放贷人出逃躲债,容易引发连环诉讼,产生信访、上访,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

不超过银行利率4倍限制已落后

齐奇说,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企业间的借款属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他建议放宽限制,允许一定范围和一定条件下企业间的借款合法存在。

最高法1991年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齐奇认为,这个规定执行20多年,已与利率市场化改革不相符合,也受到各方质疑。他建议适当提高民间借贷的上限标准,或者细化不同地区、不同情况下的利率标准。

记者注意到,浙江代表团有多位代表提出了关于民间借贷合法化的建议或议案。

对话

齐奇:借钱经营不属集资诈骗

浙江高院院长详解民间借贷与集资诈骗区别,关键在于是否“占有挥霍”

江民企若无民间借贷会大批死掉

新京报:民间借贷属于经济领域关注的话题,你是法院院长,为何提这个建议?

齐奇:现在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越来越多。浙江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差不多要占全国的15%,比例很高。

新京报:你在建议中说,民间借贷风险不容易控制。为什么?

齐奇: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企业之间直接借贷,是无效的。为了规避法律,就出现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进入民间借贷的情况。企业间的借贷行为,用个人行为隐藏起来,风险就比较大。法院审理往往很困难。

如果法律统统作无效处理,对经济也会产生不利的影响。浙江民营企业如果连民间借贷的这一点供血都没有了,就可能大片大片地死掉。

新京报: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怎么判断一笔借贷是企业间的借贷还是个人之间的借贷?

齐奇:利息是一个很明显的区别。

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生活、消费性借贷,不是经营性、营利性的,比如咱们是朋友,我借给你30万,你还给我30万,顶多带一点点利息。

但是企业之间的借贷,利息肯定要高过银行,而企业也愿意接受,因为民营企业在银行很难贷到款。

民间借贷与集资诈骗区别在“骗区字

新京报:你在建议中提到,正常的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形式犯罪有交织,这怎么理解?

齐奇:由于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一直处于灰色地带,给集资诈骗等犯罪提供了土壤,一些人以民间借贷的形式搞犯罪活动。借来的钱根本没有用于经营,根本不准备偿还,而且虚构投资经营的幌子,再用后面骗的钱抵前面的高息,越滚越大,其实始终没有用于生产经营。

新京报:法律上怎么区别正常民间借贷和集资诈骗?

齐奇:法律的评价原则是这样的,比如你撞了人,同时又扶起人。对“扶起的行为应该给予肯定评价,但是你撞人的行为,还是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是否需要进行赔偿,主要看你有没有撞,有没有致人损害。法律追究的不是你“扶起这个行为,而是“撞了这个行为,

新京报:如何理解你这个比喻呢?

齐奇:是不是属于集资诈骗,是否要追究刑事责任,关键在于有没有实施诈骗,而不是看形式上也是借贷这个行为。也就是筹集来的钱有没有用于生产经营,还是用来占有挥霍。

如果只是用于经营的摊子铺得太大,支付的利息又比较高,再碰到金融危机,资金链断裂了,还不出来,资不抵债,这种情况叫经营亏损,法律上的出路就是依法破产,实行企业破产重组或者破产清算,而绝不是集资诈骗犯罪。

新京报:事实上,有一些老板还很担心的。

齐奇:集资诈骗和一般民间借贷是两回事,这个要搞清楚。一些媒体不负责任胡乱炒作,让一些民营企业家慌了。其实不用担心,企业家通过民间借贷,借钱用于投资经营,不可能被硬套上集资诈骗的罪名,不属于刑罚处理,而是属于民法调整的,与集资诈骗有本质区别。

放开民间经营性借贷可遏制集资诈骗

新京报:让民间借贷阳光化、法制化,能解决什么问题?

齐奇: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给民营企业的大概不到10%。民营企业融资难,很饥渴。

另一方面,大量地下的民间资本暗流涌动。现在就是要通过立法,用抽水机把地下的“水机抽上来,灌溉地上民营实体经济的“旱田”

现在的金融垄断,已经成为制约民营实体经济的瓶颈,我们要更新观念,金融要市场化改革,利率以后也要逐步适应市场化。

新京报:民间经营性借贷在阳光化之后,是不是可以避免集资诈骗?

齐奇:骗子从古到今永远都会存在,不过,可以肯定的是,民间经营性借贷阳光化以后,集资诈骗行为会受到有效遏制,因为规范了,阳光了,再浑水摸鱼就比较难了。

新京报:对这个建议的效果,你有什么样的预期?会遇到困难吗?

齐奇:这个建议反映的需求在浙江是比较迫切的,主流意见也比较一致。国务院正考虑在浙江温州搞金融改革试点。所以对建议的预期,我还是很乐观。

不过这背后也是一种博弈,到底是维持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金融垄断,还是搞金融市场化改革。指望在全国范围内很快落实这个建议,还是有难度的。但是,我认为企业间资金调剂的合法化建议,是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方向的。

司法和舆论良性互动但不应被绑架

新京报: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关注法院判决。你怎么看舆论对法院判决的评价?

齐奇:舆论对司法有一定的监督作用,这是正面的作用,但另一方面还是要尊重司法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法律和程序。有的人发表观点往往会离开事实,离开证据,甚至连判决书都没有看过,就开始评论。结果大家谈论的概念,与司法的事实证据很不对应,我说东,你说的是西。

新京报:你觉得司法机关应该如何面对舆论?

齐奇:司法机关要看重舆论的监督,但要办案还是依照法律。我希望司法和舆论是一个良性的互动,而不是舆论绑架司法,司法屈服舆论,更不是司法践踏舆论。司法独立,也包括对舆论的独立,不受舆论的影响,依法独立裁判。

[责任编辑:hanfn] 标签:民间借贷 高院 浙江民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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