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立法能明确的事 不要等司法解释
在辩护律师权益保护方面,46条第二款及时告知司法机关的规定是对律师权利的极大限制
3月13日下午两点左右,黑龙江代表团驻地远望楼宾馆B1011房间,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拿着几份不同版本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和相关文件,一边翻阅一边跟记者讲解其中的条款,她手中的刑诉法草案文本,几乎隔几页就有密密麻麻的批注和圈点。
作为律师,迟夙生一直呼吁要在刑诉法中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事实上,这次人大关于修改刑诉法的决定草案中,第二条之所以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的表述,是吸收了迟夙生等人在本届四次人代会上的相关建议。
而对这次提交人大审议的刑诉法草案中的争议条款,例如第七十三条关于监视居住的规定,第八十三条关于拘留羁押的规定,以及对律师权益保障的相关条款,迟夙生认为有些方面均“是退步”,当然,草案的一些方面也有极大进步,迟夙生感到很矛盾。
73条等规定模糊
《21世纪》:这次刑诉法草案最大的亮点是尊重和保障人权?
迟夙生:对,你看这个版本(手指3月7日人代会发放的关于修改刑诉法的决定草案),第二条明确规定,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你再看这个版本(手指2012年1月份的版本)这个是1月份的,这个是提前一个月按照《立法法》第十五条规定发给代表的,我昨天认真对照了一下,它里面就没有这一句。
《21世纪》:为什么后来又加进去了?
迟夙生:这个还是由于我提的原因增加到里边的,我当时是在全国人大十一届四次会议上提的。这个是全国人大代表一至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主要意见(手指上述文件),就把我这个意见吸收到现在这个稿子里了。
《21世纪》:现在大家比较关注的是73条和83条,就是这个到底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还是进一步对人权的限制,这个争议还挺大的。
迟夙生:七十三条是说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住所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下边是特例的: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所地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这就是秘密逮捕了。
过去我们做刑事案件,明明法律有规定以会见为原则,但它说必须走《国家保密法》,说刑事案件是国家秘密,不允许。这就是说今后都可能照这一条款办,一开始就说你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可以采取非常措施,但最后又可能发现你不是。
《21世纪》:这个就太模糊了。
迟夙生:太模糊了。比如说重大贿赂犯罪,多少钱是重大贿赂没有明确,而且不得在羁押场所和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明明有专门的羁押场所,送看守所就得了。
不能等司法解释
《21世纪》:83条是关于拘留和羁押问题的,您如何评价?
迟夙生:“拘留后应当立即将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超过24小时,除无法通知家属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24小时之内通知家属。”这个大家很害怕的。
《21世纪》:无法通知或涉嫌这个到底有没有明确的说法?
迟夙生:这个现在看来没明确说法。很多表述比较模糊。
《21世纪》:73条、83条很多表述比较模糊,后续会不会出一些司法解释?
迟夙生:立法之初就应该明确,司法解释是自己关起门来解释的,很少考虑老百姓的利益。而且这个要是有危险的话,是对所有公民的危险,不是说对某一个阶层的危险,但对官员危险更大。
《21世纪》:这怎么讲?
迟夙生:老百姓能危害多少国家安全,危害国家安全主要是官员的情况比较严重。因为当官的胡乱说些不适合的话就可能危害国家安全。
《21世纪》:现在法庭庭审证人出庭率不是很高,这方面刑诉法草案有没有相关修改条款来改善这一状况?
迟夙生:63条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该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这款是好的,它鼓励证人作证。
但下面第二款又规定,“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如果一个人为作证从黑龙江到广州,差旅费、交通费虽然由财政负担了,但误工这么多天什么也干不了,出去做个证,老板还得给你开工资奖金,福利待遇都给你,这不是变相地让老板逼着员工不作证吗?你说这个后果得多严重啊。我当老板肯定跟职工讲,出去看见违法犯罪行为给我闭上眼睛赶紧往回走,别跟我出庭作证去,我可付不出你那工资奖金,是不是得这么说,你说这个怎么能这么不合理呢?
立法能明确的事 不要等司法解释
《21世纪》:那这个费用让国家埋单?
迟夙生:对,证人出庭减少的收入就是由国家财政负担,这个就很合理,大家也愿意支持这个事。你现在这样规定等于变相限制证人出庭作证。
46条无法保障律师权益
《21世纪》:另外在保护辩护律师的权益方面,刑诉法草案有何亮点?
迟夙生:基本都是虚多实少。其中46条特别不合理,这条规定,“辩护律师对在职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这个符合联合国的律师工作规范,但下一款有争议:“但是辩护律师在职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危害其他人身安全的犯罪,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这容易导致一个后果,就是什么事都能套到公共安全和危害人身安全上,都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律师要没及时告知就处罚,这对律师权利是极大的限制。
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太多了,连交通肇事都是危害公共安全。这样一来律师从被告人获知的事都得告诉司法机关。
《21世纪》:谁还敢去聘用律师啊。
迟夙生:这一款还规定“应当及时告知”,你要是让律师自己选择告不告都行,你还强调应当告,律师不用干了。这一条应该到“有权予以保密”就结束,后面都应该删掉。因为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是对法律的信任,你让律师干这个事,我这么多年我一件这样的事都没干过,要让我干这样的事,我宁可不做律师。
《21世纪》:现行刑诉法38条规定: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动,这条很容易被司法机关利用作为职业报复的手段,这方面新刑诉法草案有何改善?
迟夙生:新的刑诉法草案,对于现行刑诉法第38条第一款没有多大变动,还是原来的表述,这方面应该说是个欠缺,而且对作伪证、串供等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很容易为司法机关所利用。但在第二款对律师的保护上有一定进步,现行刑诉法第二款只是简单表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新刑诉法草案对此有了更明确的说法,增加了“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这就避免了以前律师“失踪”了也没人知道的情况,至少他所在单位有了知情权。
相关专题:2012年全国两会财经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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