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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热议刑诉法进步 期待更多改善

2012年03月14日 01:51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田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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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将审议表决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而这部修正案草案在“两会”期间,引发全民热议,除了法学专家和“两会”代表委员,还有许多网民通过微博形式对该法的关注也达到前所未有的热度,而立法机关也在不断听取各种反馈意见。

据了解,经过前几日代表审议,主席团会议通过的版本与原草案相比,又有多处修改。比如在保障辩护权方面,就新增了:“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有的代表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今年1月,全国人大法律委主任委员胡康生就带队赴上海,就带刑事诉讼法》修改问题进行调研并召开座谈会。复旦刑事司法与诉讼制度研究中心副主任、上海律协刑委员会副主任潘书鸿当时应邀参加,就非法证据排除、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律师权益保护、强制措施的适用刑诉法修改中的热点问题提出具体的修改建议。

潘书鸿昨天告诉《第一财经日报》,从最新的版本,可以看出当时有一些意见是被采纳进去了。“我们当时提到刑诉法要体现司法的理念价值,现在‘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草案,就是这种价值的反映。”但他也坦言,目前的版本有进步之处,也留下不少有待改进的地方,“我们在期待中等待。

公安部回应执法担忧

目前社会争议较大的新草案“73条”主要规定,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可不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一些舆论尤其是微博认为,这样的规定提示公安等侦查机关权力扩张,有利于打击犯罪的同时,对嫌犯的权利保障有所忽视。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丹红在微博上表示,美国亦有法律规定,在不必出示与恐怖活动有关证据的情况下,允许其将非美国公民和移民无限期拘留。他还认为,“73条”之前的旧法,什么罪都可以不通知,那才有问题,但实施了三十年也没人说三道四。如今修法要废除它,规定拘捕都得通知了,反而有人忽悠说是秘密拘捕了,早三十年干吗去了。

不过,同是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的仝宗锦不同意这种说法。他认为“73条”创造了一种不同于家庭监视居住且公安机关可独自决定的新型强制措施,在家监视居住仅是限制自由,但指定地点则近乎剥夺自由,因此“74条”才对此折抵刑期。

为消除民众对执法的担心,公安部表示正大力改进工作。

据新华社报道,公安部日前表示,公安机关将不断改进完善工作机制,采取多种措施规范执法、保障人权。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于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国家民主法治进程具有重要意义,也对公安刑事执法工作和执法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

2011年,公安部修改完善了《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对调查取证、审查判断证据、证据的保管、使用和移交等进行了全面规范,并增加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为规范证据管理,公安部还制定了《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建立了统一管理、办案与保管相分离的证物管理模式。

为预防和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问题,2010年以来,各地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要求对执法办案场所开展规范化改造,办案区与其他功能区实行物理隔离并安装电子监控设备,犯罪嫌疑人被带至公安机关后必须直接进入办案区;看守所讯问室实行物理隔离,确保讯问人不直接接触在押人员,并实行全程录音录像。截至去年底,全国已有77.2%的派出所完成了规范化改造,今年年底前将全部完成改造任务。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安机关将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提出的新要求,继续大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坚持既严格、公正、规范化又理性、平和、文明执法,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司法实践还需磨合

除此之外,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童之伟教授还认为,应该将侦查主体自行采取的非临时性强制措施纳入相互制约范围。如“逮捕”通常是公安机关提请,由检察机关或法院决定是否批准,这就形成制约。“拘传、短时间的拘留(如不超过3天),侦查主体自行决定或许是应该的,但时间长达数周的拘留和长期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完全由侦查主体自行决定,说不过去。

此外,童之伟之前认为复核死刑案件应该由最高院公开审理,修正案没有要求公开审理,而只规定“可以讯问被告人”,这有些不妥。潘书鸿也认为,对于被告人而言,这是生死存亡的大事,负责死刑复核的法官不能单独凭案卷就判定一个人的生与死。

而新华社最新消息显示,已经有代表建议将“可以”讯问被告人改为“应当”讯问被告人改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作为宪法学者,童之伟最近关注打黑运动,又评论刑诉法修改,对此,他告诉本报记者,有些现象孤立地、单独地去看,可能并不会发现问题,但是从宪法的视角去看,就会有新思路,“从法学素养上说我是关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宪法中对人的基本权利的保障。”其实,不仅这样的非刑事法律的专家关注刑诉法修改,众多缺乏法学知识的网民也参与进这场热议中来。

几大微博平台中,关于刑诉法修正案的内容高达上百万条,并且形成一定程度的交锋,正在参加两会的政协委员、人大代表都有参与其中,这在立法史上还没有过。仝宗锦就告诉本报记者,这是比较少见,因为之前没有这样一个公共平台。除了微博,传统媒体也在热议中,人民网舆情监测室的数据也显示,“刑诉法大修备受媒体广泛关注,3月1日至3月11日期间国内报刊的相关报道高达1108篇。

主流媒体报道,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总结了司法实践经验,完善了刑事诉讼中各司法机关的权力配置,并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等原则,有望成为中国刑事诉讼法制发展的新里程碑。舆论还普遍认为,刑诉法修正案草从制度上防止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表明全国人大的立法关注点顺应了主流民意,有助于遏制近几年一些地方传出的刑讯逼供行为。

“虽然一年多前,司法解释对这一块也有规定,但是毕竟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潘书鸿认为,从证据规则这一块来说,相对于旧法,这是最大的进步。在2011年,宁波的章国锡受贿案中,法院因侦查机关获取被告人审判前有罪供述的合法性不足,予以排除而不认定,这被称为全国首例法院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裁判的案件。

而在全国其他地方,这样的案件还非常少见。潘书鸿就透露,此前上海高院也到上海律协调研,也是为在现实中如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做探索,如果这一版本的修正案通过,这还意味着司法实践中,公检法以及律师都还需要磨合,大家都还要有一个适应的过程。

[责任编辑:xuzg] 标签:刑诉法 侦查主体 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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