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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明确 发行人为信披第一责任人

2012年04月01日 20:20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申屠青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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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1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必须始终恪守诚实守信的行为准则。

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其基本义务和责任是,为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控制地位或关联关系以及其他条件,要求或协助发行人隐瞒重要信息的披露。

[责任编辑:wenxd] 标签:发行人 证监会 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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