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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改革仍存完善空间 细化惩处措施

2012年04月05日 01:30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蔡宗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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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4月1日公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改革。业内人士认为,征求意见稿亮点突出,从前两年的改革实践来看,单单推行定价市场化很难解决新股价格合理化问题。这次改革从强化信息披露、强调各主体责任、加大新股流通量、抑制炒新等多个方面着力,力求形成系统举措医治新股发行痼疾。同时,征求意见稿暂未提及“审与不审”问题。避免了“休克式”制度变迁可能带来的大起大落。新股发行仍有进一步完善空间,未来新股发行举措应细化惩处措施。

总体利好股市

“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比预期要快。”银河证券首席总裁顾问左小蕾为中国证券报·中证网撰文表示,此次改革包括了新股发行的各个环节——发行前、发行过程和挂牌上市的全过程。

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此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有八大亮点值得关注,总体相对利好股市。新方案一是重在强调诚信促进健康;二是推出存量发行且资金受限,将起到调节供应及稳定股价的作用;三是限制炒新将降低新股价格;四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将为投资者提供必要保护;五是虚假处罚非常必要,应加大力度;六是引入第三方机构,将相对公正;七是大胆尝试中小投资者模拟询价,如果运用得当可增强谈判能力;八是引入新颖的网下向网上回拨机制。

未涉及审批制

新方案虽然亮点颇多,但一些业内人士认为仍有改革空间。经济学家华生表示,审批制是改革核心,但在此次方案中未见踪影。而技术性修补较有利于老股东、卖方券商和网下认购的机构。

“征求意见稿没有纠缠新股发行‘审不审’的问题,应该是非常明智的决定。”对于方案未涉及审核制度,左小蕾表示,新股发行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不是“审不还是“不审’的简单问题。如果不能全面解决新股发行各环节的痼疾,“不审’只会使其更严重。征求意见稿从新股发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革意见,而不是轻率地从审核制改变为注册制,避免了不必要的“休克式”制度变迁可能带来的大起大落,应该是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正确稳妥的思路。

左小蕾表示,本轮改革主要集中在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技术层面。扩大询价范围,允许五到十名个人投资者参与询价;增加网下配售;存量发行,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数量等的确是针对过往新股发行中存在的问题而提出的新措施。这些举措对理性询价,对个人投资者申购的权益,对增加新股数量,都有不同程度的改善。但左小蕾同时表示,这些并非新股发行最核心、最关键的问题,对新股发行的改善效果不能有太高期待。

仍存完善空间

证监会明确表示,征求意见后将进一步修改完善,未来推进过程中,还将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调整措施。对此,业内人士提出了一些改进建议。

“征求意见稿核心一是加强信息披露制度,让市场能够鉴别;二是淡化监管机构对企业盈利能力的判断。”中金公司董事长李剑阁认为,征求意见稿提出的举措尚存在不足。“总体看主要是防止定价过高。如果给市场留下定价低的印象,将来投资者认为定价可能偏低,炒新问题又会冒出来。

左小蕾认为,征求意见稿的一大亮点是引入上市公司的第三方评估机制。不过,欧债危机以来,市场对第三方评价机构的商业道德、职业道德的“评价机也达到了危机程度。第三方评价机构本身不够规范。如果评价机构以收取“评价机费用方式生存,那么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可能强化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不规范行为,从而带来更大的道德风险。

左小蕾还表示,征求意见稿对发行人、中介机构的行为规范没有超出过去的范畴,重申和强调的意义更大。左小蕾建议细化“加大”惩罚力度的规定。“如果发行人没有履行信息披露责任,惩罚力度从交易所公告‘谴责’加大到什么程度?询价机构‘友情报价’扰乱询价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将受到什么惩罚?这些方面的规定都不是十分明确。

她建议,征求意见稿对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规定不能建立在高度自律和高道德水准的假设上。只有建立严格的约束和惩罚机制,才能有效遏制利益驱动下损人利己的行为,才能培养出真正按照规则行事的机构和上市公司。

[责任编辑:liliang] 标签:新股发行 回拨机制 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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