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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改革轮岗前夜出台 被指有内部人对郭树清发泄不满

2012年04月19日 09:12
来源:21世纪网 作者:朱昌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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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网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征求意见稿一公布,各方意见函已如雪花般塞进证监会的邮箱。

据证监会某内部人士透露,截至4月18日,证监会已经收到将近2000封公众对于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反馈函。

2012年4月1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主要包括提前新股预披露时点、扩大询价范围、取消网下配售锁定期、推动部分老股向网下投资者转让等方面内容。

“按照郭树清的一贯言行,这次的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征求意见稿并不能体现他的改革理念。”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副院长刘胜军告诉21世纪网。

很多券商投行人士也纷纷表示,此番意见稿中的关于新股市盈率方面等方面的规定,违背了之前新股发行坚持市场化的方向。

轮岗前夜出台了意见稿

2009年6月和2010年10月两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后,国内新股发行市场的诸多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解决。

2012年4月1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按照郭树清一贯的言行,这次的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征求意见稿并不能体现他的改革理念。”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副院长刘胜军告诉21世纪网,他称对于这次的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征求意见稿表示很失望。

刘胜军甚至指出,这次征求意见稿,更像是证监会内部人士发泄对轮岗新政不满,而炮制出来应付郭树清的草案,并没有太大价值。

据了解,今年3月份证监会启动多部门大范围轮岗,方案共分两轮,涉及处级以上干部共41人。

3月31日,证监会人教部向各部门主任通报了第一批23名干部的轮岗名单,调任的部门包括发行部、上市部、机构部、研究中心等几大部门。

显然,4月1日征求意见稿公布时,证监会多个核心部门正处于岗位轮动和工作交接中。

广州某不愿透露姓名的券商投行人士也向21世纪网表示,“这次征求意见稿的公布,看起来显得比较仓促。

征求意见稿引起多方人士关注和热议,从社会反馈来看,征求意见稿仍存在一定的瑕疵和争议。比如上市前老股的转让是否与现行的公司法冲突、存量发行制度背景是否成熟等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存量发行争议大

在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征求意见稿中,存量发行问题引起很大关注。而各方争议点在于存量发行主要是为遏制“三高”,但这是否会使创始人股东和PE套现更加疯狂?

征求意见稿中表示,为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数量,在公司IPO时将推动部分老股向网下投资者转让。

在海外资本市场,存量发行是新股发行中常见的一种操作,中资公司境外发行也经常引入这种安排。

西南证券研究发展中心首席研究员张仕元向21网表示:“存量发行目前的制度背景是成熟的,虽然有很多人反对,但至少可以解决大量场外资金炒新的问题。

但刘胜军则认为,“存量发行这个问题是相互矛盾的,一边说要存量发行,一边又要作出限制,还不如不做。

根据征求意见稿中,老股转让所得资金须保存在专用账户,由保荐机构进行监管。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转让所持老股的,新股上市满1年后,老股东可将账户资金余额的10%转出;满2年后,老股东可将账户资金余额的20%转出;满3年后,可将剩余资金全部转出。

此外有业内人士认为,为了遏制炒新而推出存量发行可能下药过猛,也与当前公司法规定有所冲突。

一旦引入存量发行,网下投资者受让持股期满3年的股东所转出的老股,与《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5章142条相抵触。

该条款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这两条规定在时间上相冲突,如果要修改的话,就是从时间、主体这两点入手。”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乐立斌告诉21世纪网。

第三方评估难操作

新股体制改革征求意见稿公布,券商投行界对此褒少贬多,很多投行在媒体上炮轰市盈率的规定,有的投行人士甚至直斥该项改革是在倒退。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指导意见中对于市盈率的规定将严重影响保荐人的利益。

“市盈率不超过25%,许多行业下的细分行业都不一样,单一以市盈率不超过行业平均市盈率的25%,这种一刀切的方法很不科学。”北京某投行人士告诉21世纪网。

西南证券研究发展中心首席研究员张仕元认为:“市盈率界定会导致行政手段过多参与市场定价,这个最终结果是新股发行有不败记录,大家申购新股都会赚钱,以前一些不参与二级市场的机构包括银行理财产品等用大规模的资金打新股的。

投行怨声载道,不无道理。

券商投行是根据IPO项目募集的资金量赚取相应的费用,超募资金越多所得到相应的佣金也就越多。

意见稿规定,新股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发行人需分析并披露该定价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未提供盈利预测的发行人还需补充提供盈利预测并公告。而发行价格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发行人,上市后实际盈利低于盈利预测的,相应人员将受到处罚。

如果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确定下来,对新股发行市盈率将是个不小的打击,而投行不仅整体收入可能会降低,保荐风险也将相应增加。

此外此次指导意见还包括引入独立第三方对拟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风险评析,为中小投资者在新股认购时提供参考。中国证券业协会具体组织开展新股风险评析相关工作。

但引入第三方评估能否保证公平公正?

西南证券研究发展中心首席研究员张仕元表示:“这方面难以操作,首先第三方评估机构要获得发报告的资格,但目前拥有这项资格的只有券商研究机构和投资咨询公司。

他认为第三方评估机构的严谨性也很难把握,对企业了解不够完善难以出具深度、全面的研究报告。

[责任编辑:lanln] 标签:新股发行 新股认购 新股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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