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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局否决行政复议 陈发树索要云南白药再添困难

2012年04月24日 05:3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夏子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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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发树就云南白药股权纠纷的新一次出击也有了结论。针对陈发树申请的行政复议,国家烟草专卖局于4月19日以回函形式给予答复称,“经查,你的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范围。”该答复实质上堵上了陈发树的行政复议之路。

陈发树代理律师李庆昨日晚间向本报记者证实已收到国家烟草总局上述答复,表示“还要针对回函研究一下,现在还都不好说。”

2009年9月10日,云南红塔与陈发树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全部云南白药国有股约658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12.32%)转让给陈发树,每股转让价格约为33.54元,总价款为22.08亿元左右。该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须获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同意后方能实施。

这笔6581万股的云南白药股票经过2010年7月的10股转增3股后,增加到约8555.8万股,若以云南白药昨日收盘价49.51元/股计,市值逾42亿元。

陈发树等待两年多却没有获得股权,于是将云南红塔告上法庭;今年4月16日,陈发树诉云南红塔案在云南高院开庭。而就在1月17日,烟草总公司正式做出了批复意见,称“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同意本次股份转让”

陈发树代理律师李庆表示,是在3月15日那天云南省高院组织交换证据时,才知道云南红塔上级云南中烟早在2009年12月2日,已向烟草总公司上报了请求批复该股权转让的书面请示,而烟草总公司直到2002年1月17日才做出批复。

根据陈发树和云南红塔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第九章第二十六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条款,双方约定“如本协议得不到相关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将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项不计利息退还给乙方,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云南红塔表示,国家烟草专卖局即是本次交易的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而中国烟草总公司与国家烟草专卖局其实是“同一机构,两块牌子。

这对陈发树争取云南白药股权来说极为不利,或许只能拿回被占用两年多的22亿元现金。

记者查询《行政复议法》,在“行政复议范围”一栏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除包括“对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等之外,该法还注明“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也可申请行政复议。

据此来看,国家烟草专卖局认为陈发树“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范围”出发点,可能源于其视1月17日的审批是民事行为,而非行使公权。

据李庆此前表述,这种行政身份与民事主体之间转换,让纠纷变得更复杂,李庆称,这种行变形金刚”,还是要由法院来判断到底是民事还是行政。如果最终确认烟草总公司的审批是民事行为,而非行使公权,将会在此案中申请把烟草总公司追加为被告。

[责任编辑:zenggj] 标签:陈发树 复议范围 行政复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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