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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号股民维权征集令:紫鑫药业

2012年04月24日 10:43
来源:凤凰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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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网股民权益交流平台维权征集令(2012年第13号) 向紫鑫药业索赔的集结公告

自从凤凰网股民权益交流平台上线以来,受到了来自业内、资本市场各方的关注与好评,特别是广大股民朋友踊跃参与维权。4月24日,凤凰网股民权益交流平台第12号维权征集令剑指紫鑫药业。凤凰网股民权益交流平台提醒符合条件投资者应积极报名起诉。

曾经买入紫鑫药业股票的股民朋友,因紫鑫药业(股票代码002256)存在前期信息披露虚假陈述的问题,依据法律规定,符合买入时间和条件的股民可在证监会对紫鑫药业行政处罚后起诉申请赔偿,请在凤凰网股民权益交流平台的“股民维权通道”处提交报名申请,平台将把情况转给此案代理律师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的吴立骏律师。

紫鑫药业在2011年10月21日发布了《中国证监会对紫鑫药业立案稽查的公告》,依据该公告的披露内容,结合其他信息汇总,紫鑫药业已经违反了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交易信息不披露、关联方不披露、子公司合并财务报表错误等问题,违反了包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并已达到违反《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程度,必然被证监会行政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紫鑫药业此次违法违规问题是由《上海证券报》的记者揭露,在此,向勇于揭露违法违规上市公司的媒体与记者致敬。同时,此次证监会表现不俗,反映迅速,紫鑫药业及时停牌和证监会及时立案调查,使我们很多股民免受继续损失,这里要感谢证监会的行政监管工作体现了施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精神。

紫鑫药业于2011年8月17日开始停牌,在当年10月24日复牌,停牌2个月后产生了四个跌停。曾经风光无限的紫鑫药业在复牌后的一段时间内,股价表现可想而知。这再一次证明了,上市公司必须合法合规的经营,任何虚假陈述背后的短期利益,必将付出代价。

吴立骏律师认为,紫鑫药业已经违反了《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则中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同时违反了上市公司应当准确、 完整、真实、及时的披露上市公司的信息的义务。为此,股民投资人可以向紫鑫药业要求索赔,在以下时间范围内买入紫鑫药业股票并持有的股民投资人,具有获得赔偿的资格;在2011年04月12日至2011年08月16日之间买入紫鑫药业的股票,并在2011年08月16日股市收盘时,仍全部或部分持有紫鑫药业的股票,存在投资损失的股民就具备起诉索赔的资格。于2011年11月4日后仍旧持有紫鑫药业股票的股民,无论紫鑫药业的股价是何改变,股民可获赔偿金额都已被锁定,赔偿金额将不会因为今后紫鑫药业股价的上涨或是下跌而有所变化。

依据目前的法律规定,起诉时间在证监会行政处罚后可以立即进行,现可以向凤凰网股民权益交流平台提交报名。报名后,平台的吴立骏律师将主动与股民联系交流。所以,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的吴立骏律师召集符合上述买入紫鑫药业股票时间和条件的股民投资人,欢迎股民投资人加入凤凰网股民权益交流平台索赔的队伍。在目前法律体制下,不主动提出诉讼索赔的投资人无法获得赔偿。在股民获得赔偿前,不需支付任何费用给吴律师,即无赔偿就无律师费用。为了进一步方便中小股民的维权诉求,降低股民的维权成本,若股民投资人的诉讼索赔金额低于5万元,法院诉讼费用由律师支付,也就是说,对广大中小股民的索赔维权而言,成本很低。

[责任编辑:hezl] 标签:股民 药业 凤凰网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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