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新增及变更七大退市条件
凤凰财经讯 4月29日深交所发布关于就《关于改进和完善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4月29日深
结合主板和中小企业板监管实践,借鉴创业板退市制度及海外市场经验,本次修订拟对主板、中小企业板退市条件进行改进整合,完善主板、中小企业板退市标准体系。新增及变更的退市条件如下:
(一)净资产为负
上市公司出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其股票将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仍为负值的,或首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正值但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
(二)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上市公司出现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其股票将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其股票将暂停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首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继续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
(三)年度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上市公司出现首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其股票将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仍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其股票将暂停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首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再次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
(四)公司暂停上市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因连续亏损、净资产为负、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因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导致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如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首个年度报告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
(五)股票累计成交量过低(不适用于仅发行B股上市公司)
主板上市公司出现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500万股的,其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的,其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中小企业板
(六)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不适用于仅发行B股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其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
(七)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不适用于主板上市公司)
中小企业板沿用 “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的退市条件,但调整为“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受到深交所三次公开谴责的,其股票直接终止上市”,该项退市条件不适用于主板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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