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三大举措推动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凤凰财经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情况答记者问,对推动现金分红方面采取的举措进行说明。
该负责人表示,上市公司随着其成长、发展,理应给予股东投资回报。基于这个理念,对上市公司分红问题一直十分重视,在现有法律框架下,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1.建立健全与融资需求相挂钩的引导现金分红制度。2001年3月,我会发布施行了《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号),强调上市公司要重视对股东的回报,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如其最近三年未有分红派息,且董事会对于不分配的理由未作出合理解释的,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对此重点关注并在尽职调查报告中予以说明。2004年,要求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公开发行股票。2006年和2008年,我会分别发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和《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证监会令第57号),细化了现金分红的引导措施。
2.提高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透明度,通过规则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信息。2004年,为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力度,我会出台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要求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上市公司应当将其利润分配办法载明于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在我会修订发布的上市公司年报准则中,也要求上市公司应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对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详细说明理由,同时说明公司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3.适应市场形势变化,进一步引导、强化上市公司持续回报股东的机制建设。2008年10月,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证监会令第57号),一是从制度上着手,要求公司不断完善公司章程,并在章程中规定公司现金分红政策,列明公司进行现金分红的长期制度安排、条件、比例、种类等内容,引导公司建立持续、透明的现金分红政策;二是允许上市公司中期财务会计报告不经审计即可实施半年度现金分红,以降低分红成本。此外,为防止上市公司过度现金分红,我会还要求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在制订分配方案时应结合公司股本规模、发展前景、投资安排、利润增长状况、现金流量情况等因素制订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和利益最优化原则的利润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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