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志军:国企薪酬制度改革的难点与解决思路(2)
国企负责人的非职业化,也造成了长期激励机制的缺乏。股票期权等中长期激励,目的是要让企业经理人的利益与企业的长远发展统一起来,避免追求短期利益而牺牲企业长远发展的行为。但如果国企负责人不是职业化的,长期激励就失去了应有的作用。只有短期激励没有长期激励,怎样培育企业长期的核心能力、避免经理人的短期行为?这又会成为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一个难题。
三、深化国企薪酬制度改革的解决思路
1.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是根本。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国企负责人薪酬制度的改革必须同步推进,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是既要建立规范的董事会,也要逐步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在此基础上才能实行与市场竞争相一致的薪酬制度。当前的主要抓手应是围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继续稳步推进国有企业规范的董事会建设。规范的董事会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和灵魂,同时也是代表国资委直接行使具体企业出资人职能的有效制度安排,由董事会根据企业实际决定企业负责人薪酬,可以做到更专业、更贴近实际、更具针对性,从而增强薪酬激励的有效性。建立规范的董事会除了在董事会的组成、结构、运行规则等方面严格遵循规范要求之外,更重要的是积极探索处理好国资委职能部门与董事会履行职能的关系,国资委职能部门可以原则指导和监管为主,而具体的薪酬决定等职能应由董事会行使。目前央企中建立规范董事会的企业已有40多家,正在对董事会决定薪酬等履行出资人职能的方式进行探索。
2.必须逐步实行对国企的分类管理。国资委副主任邵宁曾提出国有企业实际上分为两类:一类是以赢利为目的的完全竞争性的企业;一类是承担了部分社会公共目标或具有一定公益性质而不是以赢利为首要目的的企业。尽管有人对此提出了不同意见,但事实上这种区分还是客观存在的。作出这样的区分是为了从实际出发更好地履行出资人职能,更有针对性地促进各类企业的发展,同时也更有利于让社会公众认清不同企业的地位作用,引导公众更客观公正地评价国有企业的绩效状况和社会贡献,从而改善国有企业的社会舆论环境, 至少不把一般竞争性企业都看做是垄断企业,认为国有企业的效益都来自垄断。在实行分类管理之后,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可以按照不同类型的企业性质决定: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公共目标的企业,可根据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用、经营规模、承担的社会责任等确定一定的难度系数,由国资委直接决定其薪酬水平,原则上不应高于同类竞争性企业的水平;对于以赢利为目标的竞争性国有企业,则应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上,按照其经营业绩实行与市场同类企业基本相同的薪酬制度,以吸引最优秀的经营人才。对这类企业实行与市场基本接轨的薪酬,关键要做到两点:一是真正做到政企分开,企业的经营活动与政府的特殊政策或资源支持无关,经营业绩完全取决于企业家的才能和员工的努力;二是作为企业的负责人应该逐步职业化,并在市场的优胜劣汰中产生。
3.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职业经理人队伍。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目标,是在实践中不断“试错”之后形成的,是国企改革的必由之路。既然如此,就必须坚定不移地向前推进,并为之创造必要的配套条件。其中最重要的配套条件之一,就是必须培养一支具有丰富管理经验和高超驾驭市场经济能力的职业经理人队伍。当然,作为国有企业的领军人物,还需要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这样的队伍的建设和培养,首先需要经过良好的职业训练,具备基本的企业家素质和相应的知识结构;其次,必须经过长期的职业生涯的历练,拥有丰富经验;再次要在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中产生,而不能由行政任命。在现代企业制度下,董事会选人用人不仅仅是程序上机制上的变革,更重要的是有这样一支职业经理人队伍作为制度有效运行的支撑。如果没有合格的职业经理人队伍,现代企业制度是建立不起来的。当然,职业经理人队伍并不是要排斥国有企业的负责人,国有企业在中国三十多年的改革中,实际上已经锻炼培养出了一大批具有职业经理人素养的企业家,只是需要在体制机制上为他们的成长创造更好的条件,使他们在市场竞争的洗礼中脱颖而出,引导他们真做企业、做好企业、献身于企业,而不要去走“企而优则仕”的老路。
4.加强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改革的宏观指导。一是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从理顺全社会收入分配结构入手,明确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的合理区间。特别是要确定不同行业之间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的比例关系,防止高低悬殊造成相互攀比,降低薪酬激励的有效性。
二是创造条件向社会公布国企负责人薪酬及分配状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评价。这样一方面可以充分吸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使国企薪酬决定更科学更符合实际,避免出现“天价薪酬”等扭曲的现象;同时也符合“堵不如疏”的道理,可以让不同意见的讨论建立在信息准确的基础上,而不是依据道听途说的偏见,避免一些人用片面的信息进行歪曲和误导。
三是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将中央关于加快垄断性行业改革的决策落到实处,尽快出台相关政策,将国有企业分为完全竞争性企业和不完全竞争企业。对不完全竞争的行业和企业设定最高薪酬标准,对完全竞争行业逐步与市场薪酬接轨,同时要发挥国有企业舞台对经营人才的有利条件,将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绝对水平控制在市场薪酬的中等水平以内。
四是推进企业负责人管理体制改革。对完全竞争性的企业,在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上,尽快过渡到市场化选聘企业负责人,并且建立企业负责人的市场退出机制,对考核不合格者不再聘用,使其收益与风险相一致。
五是强化核查手段,完善管理体制。在薪酬管理中逐步建立出资人监督、企业内部监督和政府相关部门监督相结合、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的监督机制。积极创造条件将企业负责人的收入公开,作为职代会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对企业领导班子清正廉洁和遵纪守法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通过相关的制度建设,实现激励与约束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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