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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遇亏损你会打官司索赔吗?(图)

2012年05月16日 07:50
来源:山西晚报 作者:薛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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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炒股遭遇亏损,你会想到是什么原因?大盘不好?自己水平不佳?还是听信了身边人的所谓“内幕消息”?或许都会有,但恐怕很少有人会想到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也是自己亏损的一个原因。

今年5月4日,一起股民起诉ST沪科(上海科技)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结果,引起了不少山西投资者的关注。这起案件之所以被省内投资者关注,一个原因是在这起赔偿案件中,诉讼维权的多数为山西股民,而更为重要的一个原因是,这起赔偿案的结果以股民的大获全胜而告终,原因被告最终达成和解协议,ST沪科100%赔付原告的损失金额。

尽管本次诉讼标的只有5.57万元,但这起案件给山西股民带来的震动却是相当之大。“从某种程度上,它唤醒了山西股民的维权意识。今后股民在上市公司违规期间,如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原因导致投资买入其股票而带来的损失,都可以通过向上市公司索赔来维权。”作为此次案件原告代理方的上海市汇业(太原)律师事务所王树军律师告诉记者。

过去十年12000名股民状告上市公司

尽管数量不多,但事实上,股民因上市公司违规行为而导致的炒股亏损,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索赔案件早有先例。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至2011年,全国约有12000名股民成为证券民事赔偿案原告,涉案标的约12亿元,其中,约60家因虚假陈述被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被诉。

根据王树军律师的介绍,国内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机制一直在不断完善中,而目前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机制已相对成熟。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监管部门处罚后,在特定时间内参与这些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买卖且发生亏损的投资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获胜的概率是比较大的。目前大约95%以上的原告通过和解或判决方式获赔现金或股票。例如中捷股份案、杭萧钢构案等一些知名案件中,股民索赔获赔率达95%以上。

不过,相比沿海地区,山西股民向上市公司索赔方面还有很大差距。“一方面是山西大多数股民对索赔的法律规定不熟悉;另一方面,证券赔偿法律本身专业性也非常强,一般投资者即使知道也很难了解,同时,这方面专家律师稀缺,所以导致山西地区的此类诉讼少之又少。”“不过,这次山西股民起诉上市公司成功和解结案,受损股民获得100%赔偿,无疑将有利于提高山西股民的维权意识、理性投资进而促建健康证券市场。”王树军律师表示。

状告上市公司

山西股民获100%赔偿2012年5月4日,史润连、任东乐等股民诉ST沪科(上海科技)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最终达成和解协议,ST沪科100%赔付原告的损失金额。其中,本次诉讼维权的多数为山西股民,诉讼标的合计5.57万。

根据记者回查资料,2010年4月23日,ST沪科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2010]13号行政处罚书,公司存在未披露重大银行借款与应付票据事项,未按规定披露为控股股东关联方提供担保、公司银行存款被银行划扣、公司资金被控股股东关联方占用事项等虚假陈述行为,对此,中国证监会对公司以及时任董事长张杰,时任总经理任建宏,时任独立董事蔡宪成、王守觉、倪敬东等分别处以警告、罚款。

根据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在证监会对ST沪科虚假陈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因公司虚假陈述而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可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具体在本案中,股民代理律师、上海市汇业(太原)律师事务所王树军律师介绍,适合投资者应为:在2004年3月2日至2006年7月4日之间买入ST沪科股票,在2006年7月4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ST沪科股票遭受损失者。

记者了解到,这是至今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山西股民积极维权最终获赔的典型案例,之前曾出现过山西股民自行维权的案例,但大多因缺乏专业知识而败诉。“这也是我们2011年进入山西以来,代理山西股民证券民事赔偿案中首次结案并最大限度维护股民权益的案例。”王树军律师表示。

记者在此次案件的和解协议中看到,山西几位获赔股民中,获赔最多的有近3万元,最少的也有3000多元。“说实话,对于这样的结果,我自己都感到有些意外。”一位获赔股民这样告诉记者。

股民亏损索赔 有法可依的确,一直以来,投资者在国内股票市场上都是赔多赚少,但也很少有投资者在亏损时会想到是由于上市公司的过错而导致自己的损失,更何况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权。不过,这种状况随着今年证监会一系列新政的推出也将有所改善。

2012年初,证监会宣布投资者保护局正式成立,同时,证监会主席郭树清发表讲话,表示对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零容忍”,极大地提振了股民依法维权的信心。“事实上,投资者在遇到类似上海科技这样的情况时,完全可以依法向上市公司索赔。”王树军律师介绍,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九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七十九条等条款规定,若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原因导致股民受损,则违规的上市公司应予赔偿。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对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股民受损的赔偿问题,也作了明确的规定:第一,在上市公司实施虚假陈述行为日起至虚假陈述揭露日止,买入的股票亏损均应赔偿;第二,不仅对上述期间卖亏,如买成30元/股,卖成20元/股,每股亏损10元,应赔偿;且对买亏(即推定损失)也应赔偿,如买成30元/股,但根据《规定》推定损其基准价为20元/股,则损失10元/股,也应予赔偿;第三,对股民买入股票受损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因果关系作了明确的界定。证监会及财政部等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作为认定其虚假陈述的依据。即虚假陈述期间内购入的股票亏损,则存在因果关系。

索赔胜率大 注意索赔期限

那么,投资者今后如果遇到类似上海科技这样的情况,起诉上市公司的胜率到底有多少?对此,王树军律师表示,股民依法索赔的胜率极大,随着国内证券市场法律环境逐步改善,只要造假的上市公司被证监会行政处罚,亏损股民就会得到证券法规的支撑,法院必须受理此类案件。由于考虑到中小投资者取证困难,法律规定这类官司的前提条件是有证监会的处罚。

不过,股民在维权时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王树军表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证券索赔其诉讼时效为两年,从行政处罚和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的公布或生效日开始计算。但值得注意的是,索赔的期限不等于炒股亏损的时间。一般说来,亏损发生在前几年,而索赔是现在,其原因就在于上市公司违规发生在前几年,但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发生在现在。因此股民现在提起的赔偿,往往是对过去的炒股亏损索赔。

本报记者 薛皓中

[责任编辑:hezl] 标签:股民 亏损 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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