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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主板IPO增加“静默期”规定

2012年05月21日 17:19
来源:凤凰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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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财经讯 5月21日消息,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在介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相关修改时指出,借鉴成熟市场关于股票发行“静默期”的规定,《办法》明确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采取任何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与股票发行相关的推介活动,也不得通过其他利益关联方或委托他人等方式进行相关活动。

《办法》还规定发行人和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片面夸大优势,淡化风险,美化形象,误导投资者,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成熟市场,一般要求企业在规定期间内不得对证券发行进行公开宣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也明确规定:申请文件受理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说明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以广告、说明会等方式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但在主板发行中缺乏相关规定。

本次《办法》修订时补充了这方面的条款。证监会还将在修改主板首发管理办法时增加相关规定。

《办法》规定证监会可暂停证券公司最长为36个月的证券承销业务。对发行人违反“静默期”规定进行宣传推介、通过其利益相关方违反规定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等行为,《办法》也提出了对应的监管措施。

[责任编辑:liuqiang] 标签:证监会 静默期 主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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