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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明确内幕信息敏感期 压缩内幕交易操作空间

2012年05月23日 02:15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毛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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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和内幕信息敏感期作出了合理界定,有助于压缩内幕交易操作空间,打击利用内幕信息非法获利,从而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建议,希望尽快出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司法解释,使这类民事赔偿案件有法可依。

明确内幕信息敏感期

《解释》第五条规定,“内幕信息敏感期”是指内幕信息自形成至公开的期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的发生时间,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计划”、“方案”以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政策”、“决定”等的形成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表示,今年关于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案件层出不穷,由于相关法律在内幕信息形成时间的规定上不够完善,给相关部门认定内幕交易带来一定不便。《解释》关于内幕信息形成时间的界定使得内幕交易认定相关细节更加明晰,有助于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

“相关人员动议、筹划或执行初始时间认定为内幕信息形成之时,压缩了内幕交易操作空间,有利于回击涉案人员关于购买相关股票是在内幕信息形成之前的狡辩。”李曙光表示,“这将配合证监会近期一系列打击内幕交易的行动,说明相关部门在打击内幕交易方面将更加严厉。此次《解释》出台将增强资本市场监管力度,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解释》还采用列举表述加兜底条款的方式,规定了不属于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的情形:一是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二是按照事先订立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的;三是依据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四是交易具有其他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界定内幕信息知情人

《解释》第二条规定了三类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表示,这是涉及内幕交易的第一个司法解释,内容基本上是过去司法实践与行政执法实践的总结,有效地补充了证券法的不足,尤其是在内幕信息涉及人员的范围上给出了合理界定。

“证券法第七十四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十二项了界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包括: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七大类。”李大霄表示,“对于知情人的近亲属、关系密切人员,此前的法律法规没有界定清楚。例如,知情人的配偶由于与知情人共同生活在一起,可以从知情人出差方向、交往人员等信息判断得出重大重组及相关信息,进而利用该信息从事相关股票交易,这种人员不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但具有获取内幕信息的便利条件,因此需要在法律上予以界定。

李大霄表示,《解释》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有助于减少内幕交易案件的发生。

[责任编辑:zenggj] 标签:内幕信息 内幕交易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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