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犯罪司法解释6月起施行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两高”针对证券、期货犯罪出台的首部司法解释,共11条,系统地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交易信息定罪处罚标准等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规定。
该司法解释规定了三类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一是利用窃取、窃听、骗取、套取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二是具有特殊身份,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员;三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的人员。对于后两种人员,只要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就被认定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就应当认定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
对于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的认定,司法解释列出三个标准。一是时间吻合程度,即行为人开户、销户或指定交易等行为的时间和相关证券期货合约买入卖出的时间;二是交易背离程度,即该交易是否与平时交易习惯相符,以及该交易是否基于已有公开信息而理应采取的行为;三是利益关联程度,即从账户交易资金进出与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人员有无关联或者利害关系把握。
司法解释对于不属于从事内幕交易的认定和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认定也做了规定。其中,对内幕信息形成时间的认定区分了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一般情况下,内幕信息形成的时间与《证券法》相关规定一致。特殊情况下,则要看交易主体对市场预期判断的主要依据是什么。内幕信息中的重大事件动议、筹划、决策或执行的初试时间,也应当被认定为内幕信息形成之时。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指出,内幕交易案查处难度大。2008年初至2011年底,证监会共获取内幕交易线索的案件426件,立案调查的只有153件。截至2011年底,全国法院审结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共22件。
孙军工还介绍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的主要特征:一是社会危害大。证券、期货犯罪涉案金额大,社会影响面广,涉及投资者众多,严重危及资本市场运行安全和经济社会秩序;二是专业性强。资本市场关系复杂,技术手段先进,涉及证券、期货犯法律、会计、计算机和网络通信技术等诸多领域,犯罪分子往往具有较深的专业背景,熟悉资本市场运行规则和信息技术;三是查处难度大,证券、期货交易具有无纸化、信息化等特点,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互联网、第三代移动通信技术(3G)等传递信息和意图,加大了事后取证的难度,导致实践中查办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数量与实发案件数量相差甚远。鉴于此,“两高”历时两年调研后联合起草并审议通过该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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