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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犯罪案一审由中级法院管辖

2012年05月24日 01:31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申屠青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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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中国证监会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涉嫌证券期货犯罪的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提起公诉,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司法机关对证券监管机构随案移送的物证、书证、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现场笔录等证据要及时审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随案移送的证据,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的,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除刚公布的内幕交易司法解释外,有关操纵市场、老鼠仓的司法解释正在制定中,乐观估计有望年内出台,证监会将全力配合司法机关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证券案件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集团诉讼与执法和解制度也在研究之中。

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和公安、司法机关紧密配合,进一步加大对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推动证券期货领域司法专门化,目前上海已设立证券专门法庭,北京、天津也在研究设立金融专门法庭。

《意见》明确,证券监管机构依据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有关规定,在办理可能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的证券期货违法案件过程中,经履行批准程序,可商请公安机关协助查询、复制被调查对象的户籍、出入境信息等资料,对有关涉案人员按照相关规定采取边控、报备措施。证券监管机构向公安机关提出请求时,应当明确协助办理的具体事项,提供案件情况及相关材料。证券监管机构办理证券期货违法案件,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可商请公安机关就案件性质、证据等问题提出参考意见;对有证据表明可能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的,证券监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侦查。

证券监管机构与公安机关建立和完善协调会商机制。证券监管机构依据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有关规定,在向公安机关移送重大、复杂、疑难的涉嫌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前,应当启动协调会商机制,就行为性质认定、案件罪名适用、案件管辖等问题进行会商。

根据《意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涉嫌证券期货犯罪案件过程中,可商请证券监管机构指派专业人员配合开展工作,协助查阅、复制有关专业资料。证券监管机构可以根据司法机关办案需要,依法就案件涉及的证券期货专业问题向司法机关出具认定意见。

[责任编辑:zenggj] 标签:司法解释 证券监管 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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