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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可直接定价 终结IPO强制询价时代

2012年05月25日 03:36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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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5月21日,证监会正式公布《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明确规定除可以询价方式定价外,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这意味着实行多年的IPO强制询价时代终结,也意味着对新股发行定价的行政管制色彩正逐渐淡化。

新股发行市场化改革走进“深水区”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自主定价

取消网下配售强制锁定限制,可以增加新股上市首日的流通量,抑制过度投机炒作

-本报记者 朱宝琛

证监会21日正式向社会公布第78号令——《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改革发行和承销制度是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精神,《决定》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主要进行了五个方面的修改。

事实上,本次《办法》的修订正是此前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在法规层面上的完善,而《办法》所针对的恰恰是发行和承销制度这一改革重点。接下来,监管部门还将围绕询价定价、信息披露、风险评析和发行监管出台和修订一系列具体和规范化的监管制度。

此次公布的决定,对《指导意见》涉及发行与承销管理的有关要求做了具体体现,使之进一步可操作化。首先是扩大自主推荐询价对象范围,引入个人投资者参与询价,同时对个人投资者作为询价对象提出了一定的条件,对主承销商利用自主推荐权利向个人投资者输送利益的行为提出了监管措施。

根据此前公布的《指导意见》,在扩大询价对象范围方面,除了目前有关办法规定的7类机构外,主承销商可以自主推荐5至10名投资经验比较丰富的个人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主承销商应当制订推荐的原则和标准、内部决定程序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发行人、发行人股东和中介机构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向推荐的个人投资者输送利益,或劝诱推荐的个人投资者抬高发行价格。

此前,2010年10月进行的第二轮IPO改革,将沿用了约8年的6类询价对象范围扩大至了7类。第7类为主承销商自行推荐的机构投资者,包括普通法人、私募机构机构等。而原有的6类机构投资者范围,包括证券公司、公募基金、保险机构等金融机构。

第一轮IPO改革始于2009年年中,此前半年由于市场极度低迷,新股发行被暂停。

改革伊始,“市场化”方向为主基调。证监会的意愿是,希望扩大询价投资者范围,引入更多不同领域的人对新股价格进行估值,从而使之更为公平和合理,能体现更多群体的意志。

然而,自引入第7类询价对象至今,新股估值不降反升,第7类询价对象在发行时的话语权依然偏弱;且不止一名投行从业人员坦言,有些第7类询价机构实则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托”

在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曹凤岐看来,能够引入个人投资者为询价对象显示出此轮改革的力度和决心。此前,证监会召集多位学者建言献策,监管部门能够将大家的意见采纳表明管理层确实想为市场做些事情。

不过,在一些机构人士看来,个人投资者尽管可以参与,但是对整个询价过程影响有限。个人投资者追求绝对收益,报价较为谨慎,但是其作为增加的询价对象数量占比很小,难以影响最终定价。另一方面,个人投资者定价能力也尚待考验。

其次,为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数量,有效缓解股票供应不足,提高网下配售比例,原则上网下发行比例不低于50%,取消网下配售股票的限售期,但规定询价对象与发行人、承销商可自主约定网下配售股票的持有期限。

业内人士认为,取消现行网下配售锁定期,实现网上认购网下配售同步上市,可以促使网下机构更有动力、更负责任地参与询价、定价,有助于抑制新股发行价格“虚火”。以前机构的锁定期为3个月,股价的涨跌与网下机构配售无关,造成网下定价与其利益脱节。取消锁定期后,使机构在第一时间内有抛售股票机会,有助于压低询价和定价,改变以往的网下询价机制和习惯。一旦取消网下配售股锁定期,二级市场的流通量就会大增,炒新者“做庄”的成本和代价也会被放大,这有利于抑制炒新者的疯狂投机,同时可以倒逼盲目打新者头脑冷静。

再次,为平衡网上、网下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在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定价能力的基础上,尊重网上投资者的参与意愿,建立网下向网上回拨机制。

监管层人士就曾指出,网下配售比例虽然提高了,但同时明确了网下向网上的回拨要求,体现了重视中小投资者参与新股的意愿。这些措施兼顾了推动市场不断规范和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积极保护。同时参照境外成熟市场的做法,取消网下配售的强制锁定限制,可以增加新股上市首日的流通量,抑制过度投机炒作。

最后,提高了定价方式的灵活性,鼓励发行人和承销商创新定价方式。较之前以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单一定价模式,修订后的《办法》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除可以询价方式定价外,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据介绍,采用询价方式定价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对此,有投行人士表示,对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定价,《证券法》里其实早有明文规定,现在的改革实际上是意味着不用再询价,管制放松,从这个层面上说新规是有明显突破的。改革以后对主承销商的定价能力要求进一步提高了,也大幅降低了发行人的成本。新政已经显现出发行体制向成熟市场体制过渡的趋势,证监会引导券商大力度创新的意图明确。

一券商策略分析师表示,此次修改新股发行定价的方式,是管理层结合市场环境,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市场化的又一举措。受到市场环境的制约,特别是行情不好的时候,新股的密集发行容易对市场造成情绪上的影响。因此,为了更好地让新股适应市场的变化,就需要更加弹性的给予发行人与承销商更多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从而避免“破发”等情况发生。

不过,也有市场人士对此提出质疑,认为修改后的办法更有利于机构投资者的利益。IPO不用再强制询价,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可自主协商等都是很大的进步。但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本来就在一条利益链上,在给予两者更多自由度的同时,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则成为了一个问题。

[责任编辑:zenggj] 标签:发行 新股 投资者 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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