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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4条抗辩事由防内幕交易罪适用扩大化

2012年05月27日 11:32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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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周斌

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我国针对证券、期货犯罪的第一部司法解释——《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将于6月1日正式施行。

会后,最高法相关部门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对该司法解释进行了详细解读。

内幕交易满50万情节严重

我国刑法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或者泄露该信息,将根据情节严重和特别严重两种情况,处以不同的刑罚。

司法解释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为证券法规定的“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7类人员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司法解释还规定了三类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即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具有特殊身份,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的人员。

“对于后两类人员,只要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被认定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就应当认定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

对于何为情节严重,司法解释规定,具有证券交易成交额在50万元以上、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30万元以上、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15万元以上等5种情形之一的,都将认定为情节严重。而情节特别严重涉案金额则确定为情节严重的5倍。

明确举证责任缓解查处难

面对证券、期货交易无纸化、信息化导致犯罪查处难的局面,最高法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裴显鼎表示,司法解释研究制定中考虑了这一问题,综合了加大打击力度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两个因素。

“首先明确了侦查机关的举证责任,侦查机关有责任和义务从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和利益关联程度三方面来认定相关交易行为是否为明显异常。有明显异常的,进一步作是否有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的认定。”裴显鼎说,必须既符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和没有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这两个条件,才能认定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如果侦查机关认定被告人有内幕交易的行为,被告人要举证抗辩,为了有助于抗辩,司法解释专门制定了4条抗辩事由,且第4条为兜底条款。”裴显鼎告诉记者,如此是为保障被告人的抗辩权,防止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适用对象被不当扩大。

这4条抗辩事由为: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按照事先订立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的;依据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交易具有其他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责任编辑:robot] 标签:内幕 信息 人员 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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