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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阳律师:股民维权指南

2012年05月28日 09:29
来源: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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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阳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市铭滔律师事务所

核心提示:股民被忽悠后,该如何维权?李建阳律师为您总结《股民维权指南》(简化普及版)。

(简化普及版)

套牢、腰斩是股市常事。风险无处不在,考验着股民的抗压力,这并不可怕。可怕的是,股民被忽悠而不知,被流血而无助。健康的股市应是股民和企业互利共赢的摇篮,不是充满欺诈和谎言的赌博场,更不应是少数人圈钱的丛林。现代人,要知道点金融知识,做股民,维权知识更不能少。

一、股民的权利

股民,在法律层面,就是公司的股东,公司的最终权力人。股东的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管理参与权。

股东财产权有:股东身份权、资产收益权、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股东管理参与权有:参与决策权、选择、监督管理者权、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知情权、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

另外,股东还有损失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二、识别“忽悠行为”

“忽悠行为”,法律术语为虚假陈述。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据法律规定,以下行为是“忽悠行为”:

1、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

2、误导性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作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

3、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记载。

4、不正当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三、认定“忽悠行为”的受害者

如果你知道他们在忽悠,你没上当,没有损失,你便不是适格的原告;如果你的损失不是因忽悠行为造成的,损失也难以得到赔偿。只有在你确实被忽悠,且造成了损失,是适忽悠行为造的受害者,你的利益才可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符合下面的条件可认定股民为“忽悠行为造的受害者,

(一)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二)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

(三)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上面的法律规定,把以下二种遭受损失的情形排除在外:

(一)在虚假陈述实施之前购入某种证券,其后发生的虚假陈述与该证券有直接关联,在虚假陈述实施日或以后至虚假陈述被揭露或更正之日之前,卖出该证券的情形。

(二)在虚假陈述实施之前购入某种证券,其后发生的虚假陈述与该证券有直接关联,在虚假陈述实施日或以后,投资者持续持有该证券至虚假陈述被揭露或更正之日的情形。

请对号入座,如果确定你是“忽悠行为”的受害者,可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四、维权行动

权利是争取的,天下掉不下来,法律不保护权利的睡眠者。

(一)维权行动的发起

1、“忽悠行为”未被相关行政、司法机关发现处理时

股民可通过多种途径,譬如利用QQ股民群、论坛、实地调查等,收集上市公司的信息,如发现有“忽悠行为”,应及时保全证据,向证监会或其他机关举报,要求依法查处。

2、“忽悠行为”已被相关行政、司法机关发现处理时

及时确认相关处理信息,确认自己是否属于受害者,如是,应保存好相关的证据,尽量联系受害股民共同向相关责任人交涉,要求依法赔偿。

(二)提起诉讼

诉讼是最后的救济手段。

我国制裁证券交易虚假陈述行为的诉讼制度,设置了司法或行政机关处罚前置程序。如果没有行政或司法机关的裁决,法院一般不予受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

3、虚假陈述行为人未受行政处罚,但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的,作出刑事判决已生效。

上面的“虚假陈述行为人”包括:1、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2、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3、证券承销商;4、证券上市推荐人;5、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6、上述2、3、4项所涉单位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5项中直接责任人;7、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

有时间和精力的股民通过学习法律能够自行维权的,可及时进行维权。如果不能自行维权,可委托专业律师,发起维权行为。

注:本指南为基础的法律指引,仅供股民维权参考。

延伸阅读推荐:

1、证券法

2、公司法

3、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责任编辑:hezl] 标签:虚假陈述 李建阳 忽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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