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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难撤销 法律界人士质疑加多宝申请理由

2012年05月28日 22:23
来源:中新网 作者:强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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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南京5月28日电 28日,记者就加多宝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王老吉”商标的裁决一事,采访了长期从事国际法理论研究和实务的东南大学法学院易波博士。易波认为加多宝在申请撤销的声明中,混淆了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的法律适用条款,就其申请理由来看,很难改变此前的裁决结果。

广州医药集团和鸿道集团有关“王老吉”商标的争夺可谓旷日持久。今年5月9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定在原广药集团总经理李益民收受鸿道集团贿赂后签订的两份“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协议无效,鸿道集团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的争夺可谓旷

27日,加多宝在其官网发布声明称,鸿道集团不服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认为该裁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现已申请撤销裁决并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加多宝还表示,根据中国相关法律,在该公司申请撤销裁决期间,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依法不得申请执行裁决。也就是说,在加多宝申请撤销裁决官司未完之前,加多宝集团仍然有权使用“王老吉”商标。

“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主体是广药集团和鸿道集团,鸿道集团是一个在香港注册的公司,这是一起涉外仲裁案件。”易波在看过加多宝的官方声明后,立刻指出按照仲裁法的规定,申请撤销涉外仲裁的依据是仲裁法第70条,而非加多宝声明中所说的第58条。

至于仲裁法第70条与第58条有何区别,易波表示,第70条所规定的涉外仲裁的撤销条件要比第58条严格的多。“对于涉外仲裁的撤销申请,法院只会审查其是否违反程序,而不审查其是否违反法律,也不申请裁决中使用的证据是否伪造。”根据仲裁法第70条,涉外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形有四种,即没有仲裁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的,或者仲裁程序违反规则的,以及仲裁裁决超出仲裁请求的。

2011年11月,广药集团曾举行发布会,称“王老吉”商标估值高达千亿元。有业内人士认为,鸿道集团申请撤销裁决实乃缓兵之计,意在帮助裁决后处于被动的加多宝争取更多时间,在6月广药集团红罐“王老吉”上市前,率先抢占市场。

[责任编辑:xuzg] 标签:加多宝 王老吉 鸿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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