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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剑指内幕交易之后证券民事赔偿司法解释胎动

2012年05月29日 07:14
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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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上海5月28日电 首部关于内幕交易的司法解释定于6月1日起实施。据悉,此外,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证券民事赔偿司法解释。

罚金被指缺乏震慑力

在中国证券市场20余年的成长历程中,内幕交易如影随形,业界的声讨也不绝于耳。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截至2011年末,全国法院审结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仅22件。

权威数据缘何与公众感受相去甚远?长期以来对内幕交易的打击偏重于行政权力,司法介入不足是根源所在。

这也使得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首部关于内幕交易的司法解释备受关注。除了从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和利益关联程度等典型特征入手,明确内幕交易各项认定要件外,这一定于6月1日起实施的司法解释还明确,“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则有可能被认定为内幕交易。

司法解释对于“内幕信息敏感期”的界定,以及对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范围的进一步明确,被业界视为一大进步。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李曙光评价说,司法解释将相关人员动议、筹划或执行初始时间认定为内幕信息形成之时,有利于回击涉案人员对于购买相关股票是在内幕信息形成之前的狡辩。

不过,司法解释中对内幕交易共同犯罪人罚金掌握在“获利或避免损失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规定,仍被质疑过轻而难以产生足够震慑力。

投资者保护机制“缺位”

各方人士还担忧,投资者保护机制的“缺位”,是否会让对内幕交易者的查处最终错位成对投资者的“惩罚”?

财经评论员韩哲指出,司法解释着重点仍然在配合行政权力打击内幕交易的司法处罚和界定,在支持民众对于内幕交易的集体诉讼方面着墨寥寥。事实上,支持民间集体诉讼,不仅可以无限加大违法者的成本,同时也可最大限度地保护众多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说,虽然司法解释仅可解决刑事诉讼与行政执法中的问题,但客观上有助于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的推进。

宋一欣呼吁,司法机关应尽快出台完善内幕交易、操纵股价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

财经评论人叶檀说,缺乏民事赔偿机制,普通投资者利益无法得到保护,内幕交易也就无法得到根本治理。“刑事司法解释是保护公众投资者的‘第一把剑’,请尽快亮出民事保护的‘第二把剑’。

据悉,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证券民事赔偿司法解释。

(编注:最高法院于5月22日披露的黄光裕内幕交易案细节显示,黄光裕内幕交易账面收益近4亿元。最终最高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黄光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6亿元,没收个人部分财产2亿元,但并未涉及相关民事赔偿。5月27日,股民徐某等通过律师向黄光裕、杜鹃发出索赔律师函,要求赔偿内幕交易损失。)

“举证倒置”未被纳入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刑法以罪刑法定为原则,“两高”出台的内幕交易司法解释并未纳入“举证责任倒置”。而取证难,恰恰是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最大障碍之一。

业界专家建议,针对这一难题,可尝试引入在海外市场广泛采用的民众举报奖励制度,以实现对内幕交易监督的“全民介入”

据了解,美国法律规定,内幕交易举报者可获得内幕交易非法获利的10%作为奖金。

市场化改革呼声再起

中国资本市场打击内幕交易的历程中,李启红内幕交易案有着特殊的意义。与高达1983万元的涉案账面收益相比,李启红头上那顶中山市原市长的“乌纱帽”显然更加刺眼。

实际上,李启红并非唯一在证券内幕交易中泥足深陷的公职人员。这也让市场参与各方期待,逐渐完善的法律制度能有效限制权力对市场的“渗透”

在财经评论人周俊生看来,由于目前新股发行、并购重组都需要经过行政审核,除了监管部门,各级政府部门在这些市场活动中的渗透也是全方位的。

多位业内人士也表示,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审批权过大、过于集中,尤其是公共权力的运行不够公开、透明,已成为内幕交易行为频现的重要原因之一。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首席分析师仇彦英认为,管理部门应着手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加快新股发行、并购重组的市场化改革步伐,以减少政府的干预。

[责任编辑:lanln] 标签:内幕信息 内幕交易者 证券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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