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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重点监控九大操纵新股利润手法

2012年05月31日 07:16
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早报记者 忻尚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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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报记者 忻尚伦

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下简称《意见》)对铺开责任人范围、重点监控新股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财务利润操纵进行了制度规范。

《意见》是《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补充规定,其将担任新股发行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也纳入了监管范围。并列举了新股发行财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九大重点“灰色地带”,证监会将对此类利润操纵进行重点监控。

《意见》规定,发行人应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和效果;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确保披露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相关中介机构应关注发行人申报期内的盈利增长情况和异常交易,防范利润操纵;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关联方认定,充分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发行人应结合经济交易的实际情况,谨慎、合理地进行收入确认和毛利率分析,相关中介机构应关注收入确认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毛利率分析的合理性;相关中介机构应对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进行核查;发行人应完善存货盘点制度,相关中介机构应关注存货的真实性和存货跌价准备是否充分计提;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充分关注现金收付交易对发行人会计核算基础的不利影响;相关中介机构应保持对财务异常信息的敏感度,防范利润操纵;发行人及各

《意见》明确了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和保荐机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工作中的相关责任。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签字会计师应当严格按照执业标准出具审计报告、审核报告和其他鉴证报告;保荐机构要切实履行对发行人的辅导、尽职调查和保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直属监管部门为国家财政部。

《意见》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责任追究机制,将加强对财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并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予以惩处。并称,证券监管部门将建立IPO相关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并纳入统一监管体系,形成监管合力,不良行为记录及有关监管措施将记入诚信档案。

此前,证监会对于新股上市造假行为的处罚对象多为保荐人,发行人也较少被处罚。比如,胜景山河“涉IPO造假”事件,证监会开出的罚单只是针对胜景山河的两名保荐代表人,至今并未披露有对发行人的处罚措施。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列举了当前IPO行为中财务信批存在的突出问题,包括关联方认定、毛利率分析、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核查、存货真实性等。

一投行人士表示,只其中几条,就要增加成倍的核查工作量。“比如,要对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进行核查。我们手上一个项目,前十大客户和前十大供应商的核查底稿,就有十几公斤重。”“再如现金收付交易,大部分发行人是不会留存现金支付往来票据的,很难核查。”不过他也表示,诸如《意见》提出的存货盘点、存货跌价准备充分计提等问题,确是之前一些发行人虚设利润的惯常操作手法。

[责任编辑:lanln] 标签:意见 发行人 利润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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