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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证券内幕交易司法解释今起施行

2012年06月01日 04:58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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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晰认定细节 压缩内幕交易操作空间

将增强资本市场监管力度,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本报记者 朱宝琛

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两高”针对证券、期货犯罪出台的首部司法解释。

专家认为,这是内幕交易“零容忍”在司法完善上的一小步。

“我们此前一直提对内幕交易‘零容忍’,但如何实现,要有实招,要有杀手锏。内幕交易的司法解释,一定程度上可以帮我们达到这个目的。”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对记者指出。

对于出台的这些司法文件,有人形象地比喻,就像“给老虎装上了牙齿”。专家指出,两个司法文件在坚持刑事法律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对境外成熟资本市场规制内幕交易立法的先进经验充分加以吸收,相关制度安排更加科学有效,符合规制内幕交易犯罪立法的发展方向,显现出资本市场法律制度的重大进步。

司法解释对于“内幕信息敏感期”的界定,以及对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范围的进一步明确,被业界视为相关法律制度的重大进步。

据了解,《解释》在第二条中规定了三类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一是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二是具有特殊身份,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员;三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的人员。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李曙光认为,司法解释将相关人员动议、筹划或执行初始时间认定为内幕信息形成之时,有利于回击涉案人员对于购买相关股票是在内幕信息形成之前的狡辩,从而压缩内幕交易的操作空间。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由于采取了无纸化的交易模式,而中国社会又是人情社会,有很多的关系很难用证券法的现有关系来涵盖,现在把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范围细化,使得打击内幕交易更有针对性。

与此同时,《解释》还明确,在内幕消息的敏感期,把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的初始时间也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澄清了一直以来打击内幕交易的盲点。李曙光表示,相关人员动议、筹划或执行初始时间认定为内幕信息形成之时,压缩了内幕交易操作空间,有利于回击涉案人员关于购买相关股票是在内幕信息形成之前的狡辩。内幕交易认定细节的明晰将增强资本市场监管力度,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北京工商大学投资者保护研究中心资本市场与公司理财研究室主任马建威认为,《解释》从保护投资者的角度来说解释确实非常及时,对相关部门办理证券期货的犯罪案件增强资本市场的监管,有效维护资本市场的秩序,巩固广大投资者的信心,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将产生非常重要的实际影响。

值得关注的是,这份司法解释,也将给资本市场带来一系列深刻变化,证监会的行政执法也将随之改变。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正在抓紧修改《内幕交易行政执法指引》,还有稽查执法的相关制度安排,努力让前端的行政调查和后端司法调查起诉能够有效衔接。此外,一系列针对司法解释的业务培训,也即将在稽查系统内部展开。而关于老鼠仓、市场操纵的司法解释“乐观估计两者有望在年内出台。”

[责任编辑:liliang] 标签:内幕交易 内幕 信息 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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