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美系掌门张克强案一审或近期宣判
经济观察网 记者 胡中彬 备受各界关注的华美系掌门张克强被诉诈骗罪一案近期有望一审宣判,该案自去年年底的12月30日、31日和今年1月4日三天的公开审理后至今已经有五个月时间。
张克强是华美国际投资集团(下称“华美集团”)的创始人,于1992年创立,湖南新化人,军人出身,早年曾任广州军区联勤部军官。张克强案发于其对曾在资本市场引发巨大轰动的盐湖钾肥股份的投资上。
根据昆明市检察院指控,张克强等人从2001年起就精心设局,并在2006年至2008年期间,利用云南烟草兴云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兴云投资有)全资子公司深圳兴云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兴云信投)的国有企业身份,收购盐湖集团的股份,收购成功后由张克强等人所有的华美集团和华美丰收将兴云信全部收购,从而占有盐湖集团股份。
自2006年年末上述投资正式完成,至2008年3月盐湖集团借壳SST数码上市后,在不足两年的时间里,由3.69亿元换来的7.56%盐湖集团股权,市值最高涨到70多个亿,而正是因为这笔投资为张克强等人招来了囹圄之祸。
2011年12月30日、31日、2012年1月4日三日,该案在昆明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审判长宣布由于该案件重大、复杂,将择期宣判,至今已经有五个月时间。据了解,该案的一审结果或在近期宣判。但张克强辩护律师朱征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何时宣判尚未有明确消息。
事实上,究竟盐湖集团对出售的该部分股权的股东资格是否进行了限制成为了本案最大的争议和关注的焦点。
昆明公诉机关在庭审中指控,“国有企业青海盐湖集团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该只国有股的股东资格进行了限定:只能是国有企业。而张克强等人根本不具备成为盐湖钾肥股东的条件,但面对巨大的经济利益,被告人张克强等不甘心,产生了非法占有国有股权的目的。”值得注意的是,公诉方提供了多名来自青海省国资系统及盐湖集团原高管或现高管的供述及陈述作为证据,并提供了2011年12月23日盐湖集团出具的《关于2006年增资扩股招股条件情况的函》,该函件显示,“青海省政府和盐湖集团历来都重视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对于盐湖集团的战略投资者,我们优先选择国有企业。
但这一说法遭到了张克强及其辩护律师方面的否认。张克强案一审张克强辩护律师朱征夫认为:“是否存在所谓的投资门槛,是起诉书的立论基础,也是控方据以认为张克强等人产生所谓‘诈骗故意’的原因所在。因此,投资门槛的问题是本案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
“国家法律、法规、相关产业政策及西部政策对盐湖项目没有任何的限制,盐湖集团增资扩股过程中的文件没有限制门槛。”朱在庭审中曾表示。
针对即将宣判的该案件,朱征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该案若放到国家鼓励民营资本进入垄断性行业的大背景下更值得关注。
他认为,“法律问题只能以法律的规定为准,我方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我国当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层面均不存在对盐湖集团或盐湖钾肥项目的投资门槛,相反,经国务院批准,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6年)》都将钾肥项目纳入鼓励外资和民营企业投资的项目;国务院批准,发改委下发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更进一步明确地将‘盐湖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列为‘青海省’鼓励利用外资投资的优势产业目录。由此可见,投资盐湖集团不仅没有资格限制,反而受到各种产业政策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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