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某省A集团公司是B证券公司的大股东。2001年3月9日,A集团董事会向B证券公司董事会发来“指示”,建议B证券公司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给A集团另一控股公司C房地产公司,C公司承诺将给予高额回报。B证券公司董事长谭某,召集该公司董事会成员开会研究该项借款事宜,决定从客户资金中拨1000万到C房地产公司账户。
一年后,C房地产公司资金链断裂,借B证?还镜木蘅钗薹ǔセ埂L纺臣笆路ⅲ礁檬≈ぜ嗑肿允祝蟾冒缸琳觳榛匦淌铝刚觳椤�/p>
本案涉及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认定及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和处罚标准。首先,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是纯正的单位犯罪,即该罪犯罪主体只能是单位,不包括自然人。根据刑法第185条之一,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犯罪主体是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若以上单位的工作人员有挪用客户资金转为他用等行为,则可能涉嫌挪用资金罪或挪用公款罪而非本罪。
其次,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即犯罪主体对擅自运用客户资金的行为是明知的。由于本罪是纯正的单位犯罪,实践中需要对单位集体意志进行界定。本案中,B证?还窘突ё式鹱韪鳦房地产公司是经过其董事会开会集体研究决定的,应当认定为单位意志,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
第三,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刑事立案标准是:(1)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刑事处罚标准是: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最终,法院判决,B证券公司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成立,罚金1000万元。该公司董事长谭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成立,因有自首情节,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10万元。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凤凰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湖北一男子持刀拒捕捅伤多人被击毙
04/21 07:02
04/21 07:02
04/21 07:02
04/21 06:49
04/21 11:28
频道推荐
商讯
48小时点击排行
-
2052232
1杭州某楼盘一夜每平大降数千元 老业主 -
992987
2杭州某楼盘一夜每平大降数千元 老业主 -
809366
3期《中国经营报》[ -
404290
4外媒关注刘汉涉黑案:由中共高层下令展 -
287058
5山东青岛住户不满强拆挂横幅抗议 -
284796
6实拍“史上最爽职业”的一天(图) -
175136
7媒体称冀文林将石油等系统串成网 最后 -
156453
8养老保险制度如何“更加公平可持续”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凤凰网保持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