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旭利内幕交易案一中院今开庭
根据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新披露的信息显示,今日9时30分,李旭利案将在上海一中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在这份案号为(2012)沪一中刑初字第114号的案件中,李旭利被起诉的案由为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资料显示,2011年8月份,上海公安机关以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罪,在北京对李旭利进行刑拘。同年9月份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经审查之后移交浦东检察院审查起诉。今年2月份公安机关终结补充侦查。但随后的庭审时间却出现了一再推迟的现象。今年3月1日,上海法院网披露称3月15日开庭审理李旭利案。第一次修正为3月28日,第二次则修正为3月29日,第三次则取消了开庭审理的时间,没有公布新的开庭时间。过了一段时间后,李旭利案件又转回上海一中院进行审理。有市场人士表示,这一案件按涉案的金额,理应在市一中院审理,在基层法院审理的社会影响并不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中国证监会于2011年5月联合发布的通知,涉嫌证券期货犯罪的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提起公诉,因此李旭利案理应由中院审理。
浦东检察院此前的审查显示,2009年4月7日,李旭利指令五矿证券深圳金田路营业部总经理李智君在其控制的“岳彭建”、“童国强”证券账户内,先于或同期于其管理的蓝筹基金买入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此后于2009年6月份悉数卖出。两个月时间,上述两只股票的累计买入金额约5226.4万元,获利总额约为1071.6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将于6月1日实施的内幕交易司法解释,证券交易成交额在250万元以上或者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75万元以上,均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而刑法180条显示,情节特别严重”。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对于上述内幕交易的司法解释是否包括“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律师之间存在分歧,因此尚不清楚已于6月实施的上述司法解释对李旭利影响几何。
资料显示,出生于1973年的李旭利在中国投资业界影响颇大。在受调查影响辞职之前,他曾在中国最大的私募基金重阳投资担任合伙人,并于2010年10月离职重阳投资。更早之前,他先后在南方基金�1998年到2005年和交银施罗德基金�2005年到2009年任职,作为公司的投资总监负责公司的投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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