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丰牧业上市考卷鬼画符 股份认购协议涉嫌垄断(2)
是规避竞争还是加强垄断
2006年11月,禾丰牧业引入新股东——荷兰最大饲料生产企业之一的德赫斯集团。两公司于2006年5月签订《股份认购协议》,经过2006年10月和2007年11月两次增资,德赫斯集团全资子公司德赫斯(中国)持有禾丰牧业发行前15%的股份,合计投入金额约为1.43亿元。2008年10月,德赫斯(中国)将所持股份转让给其全资子公司德赫斯(毛里求斯)。
《股份认购协议》除了增资事宜,还约定德赫斯集团向禾丰牧业每年提供不超过500小时有关销售、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无偿支持等。
值得关注的是,2011年3月,德赫斯(毛里求斯)与禾丰牧业签订《避免竞争协议》(下称“《协议》();2012年1月,双方还就避免竞争业务的范围进一步签订了补充协议。
招股书称,签订协议的目的是通过划分市场规避竞争。《协议的要求,德赫斯集团及德赫斯(毛里求斯)承诺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不再自己从事任何与禾丰牧业所经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也不再通过投资或其他任何方式间接从事或协助第三方从事与禾丰牧业所经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对于上述中国境内以外的地区,双方同意以先进入者享有优先权为原则,另一方不再进入该地区从事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协议有效期为5年。不过双方约定,该协议将在德赫斯(毛里求斯)所持禾丰牧业股份低于5%时自动失效。
虽然A股上市公司也曾出现过签订划分市场协议的先例,而禾丰牧业的目的也只是规避同业竞争,但有法律界人士表示,这样的做法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中有规定,禁止达成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垄断协议,也称划分市场协议。划分市场可以通过划分地域、划分客户和划分产品等形式实现。
“反反垄断法》在禁止划分市场协议中,明令禁止的是有关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的划分,而禾丰牧业的划分则主要针对业务开展地域,这在《反垄断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说是打了个擦边球。”上海一家律所合伙人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划分市场协议是否违反《反垄断法》在还要看公司所占的市场份额。
禾丰牧业强调,《协议》签订对国内公司有利。一方面,有利于公司开拓中国市场,实现快速增长;另一方面,目前公司专注于开拓中国市场,没有大规模开拓中国以外地区的计划,因此,公司在中国以外市场的限制对业绩不会产生实质影响。
有业内人士认为,就算禾丰牧业的划分市场协议不违反相关法规,这个协议本身也是把双刃剑。虽然能避免同业竞争,但更有可能限制公司的业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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