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旭利案思考:严禁基金经理炒股
交银施罗德原基金经理李旭利“老鼠仓”一案6月12日在上海开庭审理。出乎意料的是,李旭利当庭翻供,认为自己没有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股票交易。他的辩护律师更是为其作了无罪辩护。
法院当然不会按照李旭利本人的意愿来进行判决。但是,从李旭利本人和其律师所作的辩护中,我们却可以发现,这起案件的纠结,在于对李旭利股票账户内存在的工行、建行股票如何认定。按照检方的说法,这两只股票的购入与李旭利任职交银施罗德期间该基金所持有股票产生重合,因此可以认定为其利用公职所获内幕信息从事的交易,也就是市场习惯说的“老鼠仓”交易,并以此获取非法盈利1000多万元。而李旭利则说,当时买入的工行、建行股票如只是为配合其股票账户开户机构提高完成成交量的要求,并未明确买这两只股票,即使与交银施罗德的持股出现重合,也只是一种巧合。
当然,李旭利要证明自己的行为“纯属巧合”,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但是,严格地说,仅凭目前提供的材料,检方要坐实李旭利账户内的工行、建行股票,是在他知悉了自己供职机构的购股行动后作出的决定,同样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不过现在的法律倾向于要求被指控的涉案人自证清白,李旭利和他的辩护律师目前在法庭上说的那些话显然还达不到这个要求,那么,一切就只能听凭法官的裁量了。
就李旭利一案来说,我们姑且认为李旭利在法庭上的自述是事实,也就是说,他并没有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从事内幕交易,但是吊诡之处在于,由于他没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撑他的陈述,因此法院还是有可能采纳检方的意见对他作出有罪判决。事实上,国外一些已经判决的内幕交易案,就是由于当事人不能自证清白而获罪在身的。这种事实其实告诉我们,每一个有从事内幕交易可能性的基金经理,当他们从事为自己买卖股票的行为时,其实已经把自己置于危险处境中了。
笔者这样分析,并不是在为李旭利进行辩护,而是以事实提醒市场管理部门,基金经理不能炒股,必须成为基金业的铁律。基金从业人员不能买卖股票,本身就是为了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其实,作为一个基金从业人员,在接受了投资者的信任,为他们从事理财服务的同时,又为自己炒股,除了容易踩上内幕交易的红线以外,即使是从基金经理应该具有的敬业精神这一点来看,也是违反职业操守的。公募基金集中了投资者的资金从事股票买卖,由于其能量较大,在盈利的把握上自然超过了个人资金,他们很难避免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老鼠仓”交易的发生。
基金经理不得为自己炒股,这本是行业内的一条规定,但事实上,由于基金从业人员炒股泛滥,这条规定已经形同废纸,也造成了大量内幕交易的泛滥,如李旭利这样有很高市场知名度的基金经理都为此付出了沉重代价,这是我国基金业管理松懈所带来的一个恶果。值得指出的是,去年11月下发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避免与其管理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这被业界理解为对基金经理炒股松开了口子,据说也受到了基金经理的普遍欢迎。
很显然,在法律上开出这样的口子,只是照顾到了基金经理炒股已经泛滥这样一种现实,是在承认现实基础上的一种法律修补,但是这样的口子一旦打开,基金经理炒股就得到了法律上的保护,那么,当李旭利把他的买卖股票申报登记以后,他的1000多万元非法获利也就成为合法收益了,原来只能在暗夜里偷偷摸摸行走的“老鼠”,也就可以在大白天里招摇过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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