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证据难定罪 李旭利内幕交易案留悬念
一拖再拖的李旭利内幕交易案,本周二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根据起诉书,2009年4月7日,在交银施罗德公司旗下蓝筹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进行股票买卖的信息尚未披露前,李旭利指令时任五矿证券深圳华富路证券营业部(现为五矿证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李智君,在李旭利控制的“岳彭建”、“童国强”证券账户内,先于或同期于李旭利管理的蓝筹基金、成长基金买入相同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股票证交易累计成交额人民币5226.38余万元。同年6月间,李旭利直接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累计获利人民币899万余元,并分得上述股票红利人民币172万余元。检方认为,李旭利系基金公司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得该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后,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应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判处拘役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李旭利:未下指令就上述指证,李旭利表示,对于“指令就二字有异议。他称,有关股票的操作并非自己执行的。
李旭利承认,涉案账户是其妻用亲戚及他人身份证在李智君供职的证券营业部开设,所有权属李旭利及其妻,主要用来打新股,当时共有资金三四千万元。李智君多次致电李旭利之妻,希望其账户能进行交易,助其营业部完成成交量。“(我)就建议对方(李智君),要买就买点工行、建行的大盘股,风险较小,买个二三百万股就可以了。”李旭利说,至于对方买了没有、买了多少,他完全不知情,直到辞职后才知晓,并称建议李智君买入银行股,是基于自己的专业知识,“因为大盘股相对安全,且总股本量大,也便于李智君提高成交量,不会对市场价格有太大影响。
辩方:无罪辩护李旭利的律师对其进行无罪辩护,表示除了当事人的口供,无其他证据证明李旭利向李智君下达过指令。此外,也没有证据证明李旭利有利用内幕交易的主观故意和客观事实。
“当事人没有利用未公开信息的动机,他是公募基金业有名的投资高手,其买入行为更多的是一种专业判断。此外,李旭利买入工行,建行的价格约是交银买入价格的中位数,而交银于4月下旬查出银行放给外地的贷款有可能形成坏账后,已大量抛售股票,但李旭利却在6月中下旬才开始抛售,也说明当事人并没利用未公开信息的故意。”故本案的证据链无法形成,被告罪名无法成立。
辩方律师还指出,在李旭利的股票账户购入工行和建行时,基金公司同期购入的其他煤炭类、地产类股票获利幅度其实大大高于金融类股票。如果李旭利想做老鼠仓,就应选择更高收益的股票。
检方:无直接证据对于当事人及辩方的上述辩解,检方认为,只要利用了非公开信息进行交易,不论是否卖出、是否取得最大收益,法律上都是内幕交易。不过,在利用非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方面,检方却未提供李旭利向李智君下达“指令”进行有关交易的直接证据,不过,上海经侦却透露了一些具体细节。据介绍,2个涉案账户在2010年4月7日上午9点半开始下单,到9点32分下单完毕,买入逾5000万元的工行和建行。而在当天9点45分,李旭利在自己兼职为基金经理的“蓝筹基金”上述亲自动手下单买入工行。
“该基金有两个基金经理,平时都是另一个基金经理下单。”上海经侦发现,在调阅了几个月的交易单之后发现,唯独这笔单子是李旭利下的,其针对性非常明显。“而且中间间隔时间只有一刻钟,时间的精确度非常高。
据悉,案件结果最快有望于6月下旬揭晓,在缺乏确凿证据的背景下,李旭利能否被定罪量刑,仍有一定悬念。
记者观察:内幕交易举证难李旭利内幕交易案的受关注度简直超乎记者的想象。
庭审当日,证监会、证券业同行、法律界人士及来自全国各地的媒体挤满偌大的法庭;无法进入现场的摄像师驾着摄像机在马路对面静静守候;现场听审的各路人马发出的直播微博被网民广泛转发;门口不明真相的路人问“今天是什么大案子开庭啊”,有人答“是个很大的案子,关于一个很有名的基金经理”……一切都在印证着李旭利作为曾经的明星基金经理头顶那座光环之耀眼。
这种盛名也为其带来广泛的同情:“指控李旭利对工行、建行这样的超级大盘股进行内幕交易,也太抬举他了”
事实上,为李旭利鸣冤叫屈并不合理。根据法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主要看有没有利用信息,至于基金对股票的推动,那不是问题的关键。此外,除去对工行、建行的内幕交易,李旭利的违规操作行为几乎伴随其职业生涯:2006年前,由其妻操作股票账户;2006年到2008年间,他亲自操作股票账户,根据可查的交易记录,期间获利金额高达3500余万元,其中,据李旭利自己承认,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占所有交易的三分之一。直至当年唐建“老鼠仓”事发后,李旭利才停止操作。
不过,凭现有证据为其定罪却也难言合法。在最为核心的李旭利是否向李智君下达操作“指令”上,没有直接证据表明两人之间惟一一次通话的真实内容,或能证明这次通话与李智君此后实际操作的联系,这也使检方在双方辩论阶段只能大尽推理之能事。
法律界人士表示,内幕交易案最大难点就是举证难,这不只是中国的难题,也是世界性难题,因为这种交易行为通常非常隐蔽知悉这些内幕信息或未公开信息的人员本来就非常少,对他们的监管也非常难,所以查处都是相对滞后的,取证定罪更是难上加难。
针对此,有学者和市场人士建议引入“举证责任倒置”,让辩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没有相关违法行为。在美国证券监管市场上,就引入了举证责任倒置、通过因果关系推定的方式,加强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但是,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内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存在争议。因为举证责任倒置无法同我国刑法的“无罪推定”、“罪刑法定”原则相契合,如仓促引入,恐令被告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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