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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或新增两种组织形式

2012年06月26日 01:31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杨光 曹乘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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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于近日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首次审议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业内人士向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草案看点主要在于对私募基金作出专门规定和公募基金组织形式更加多样化等方面,公募基金或在契约型的基础上补充两种新的形式——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

这位人士透露,草案对私募基金专门作出规定。私募基金将被纳入监管。虽不像对公募基金的要求那样严格,但草案对私募基金合同内容、私募基金监管、维护投资者利益、信息披露等作出一系列规定。

这位人士表示,草案对公募基金组织形式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创新,即在契约型的基础上补充两种新的形式——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草案还对公募基金估值、销售、登记、咨询等方面作了修改补充。

[责任编辑:liliang] 标签:公募基金 私募基金 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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