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昨审议基金法修订案 私募将转正公募放宽管制
二次审议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中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能举债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6日起至30日在京举行,审议多项法案 涉及经济社会热点问题。
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草案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规定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这意味着在中国一直处于监管真空地带的私募基金,其成立与运作将有法可依。
当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还二次审议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从严规范了地方债务,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能举债,并首次规定各级政府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据了解,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适应私募基金的需要,构建了区别于公开募集基金的法律框架,包括合格投资者制度、基金管理人注册或登记制度、基金备案制度、基金非公开宣传制度等。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会上对该修订草案作说明时表示,现行基金法对非公开募集基金未作规定,使这类基金的设立与运作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基金募集和投资行为不规范,容易损害投资者权益,更有少数违法犯罪分子借私募基金之名行“乱集资”之实,蕴含较大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
她同时介绍,此次法律修订的理念就是要适应基金业发展变化,适当扩大调整范围,构建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本法律框架;加强基金监管,切实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发挥市场内在约束功能,提高基金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基金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同时,修订草案还适当放宽了公开募集基金投资、运作的管制,包括将基金募集申请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同时还修改了基金投资范围的规定,为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股指期货等提供了依据。
对于基金涉外问题,吴晓灵表示,对于在境内募集投资境外证券的基金,以及合格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进行证券投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而为了加强对基金投资者的保护力度,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中增加了基金的组织形式的规定,为投资者提供更多选择。
在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审议过程中,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表示,一些常委委员、部门和专家提出,近些年地方政府债务急剧上升达十万多亿元,带来的问题和潜在的风险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地方应严格遵循编制预算不列赤字的原则,对地方债务应从严规范。据此,修正案草案删除了一审稿中关于地方政府举债的规定,明确“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的原则只有法律或国务院规定才可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代地方政府发行债券。
目前,地方融资平台贷款已进入偿债高峰期。根据审计署统计,今明两年需要到期偿还的平台贷款占总贷款的比重分别为17.17%和11.37%,债务本金合计高达3万亿元。在稳增长的背景下,如何处理当前地方融资平台债至关重要,相关部门也已经行动起来,银监会等监管部门提出有针对性的治理新规——《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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