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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恢复上市需同时符合7条件 否则将终止上市

2012年06月28日 21:00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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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6月28日讯 据上交所网站消息,为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建立顺畅的退市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交所制定了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公司应当至少同时符合下述7个条件,方可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均为正数;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数;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见;

(五)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六)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运作规范、无重大内控缺陷;

(七)不存在本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情形。

上市公司的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不符合前述条件的,本所不受理其恢复上市申请,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恢复上市后,应在本所风险警示板交易一定期间。

[责任编辑:liuyf] 标签:恢复上市 终止上市 上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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