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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退市新规:三新增指标不溯既往 引入重新上市

2012年06月29日 07:48
来源:深圳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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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新增及变更的退市标准主要有7条。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年度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暂停上市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A股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万股,B股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股票成交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面值;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

【深圳商报讯】(记者 钟国斌)深沪交易所昨日正式公布完善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根据比较后发现,深沪交易所主板退市方案基本相同,深交所只在少数条款上区分出了中小板。

按照现行《股票上市规则》,目前主板上市公司主要退市条件包括最近年度连续亏损、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报或中报、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法院宣告公司破产和公司解散7条。

本次修改完善后的深沪交易所主板退市条件主要有7条。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年度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暂停上市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A股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万股,B股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股票成交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面值;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不适用于主板上市公司)。

主板退市制度严格了恢复上市条件。上市公司的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应当至少同时符合以下7个条件,方可向深沪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均为正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见;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且运作规范,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不存在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情形。

为给投资者在公司退市前提供必要的交易机会,在交易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后,给予公司股票30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在公退市整理板”进行交易。30个交易日期满后,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转入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转让。

主板退市方案还引入了重新上市制度。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的终止上市情形已消除,且同时符合10个重新上市条件的,可以向深沪交易所申请重新上市。

此外,交易所做了新旧制度的衔接安排。将2012年1月1日定为新老划断时间,追溯调整年度财务数据以2012年为准。主板上市公司触及股票累计成交量过低、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等退市标准的,自新规则施行之日起适用。

[责任编辑:heying] 标签:股票 交易所 上市公司 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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