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亮点点亮《基金法草案》
编者按:7月1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6月26日召开)初次审议的《基金法草案》全文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募市场化,私募合法化”成为《草案》的最大特征。细看《草案》存在五大看点:一是将基金募集申请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二是基金可以与其他基金合并,属于一种基金退出机制;三是单设“非公开募集基金”章节,将私募基金纳入监管范围;四是为私募发行公募产品预留法律空间;五是基金公司人员炒股将松绑。《证券日报》基金周刊特此邀请一线专家,从这个五个方面进行解读,以飨读者。
私募纳入基金法:如何监管才恰到好处?
专家认为,建议强制私募基金完整披露信息,可以让投资者更好地选购私募产品
-本报记者 赵学毅
据《证券日报》基金周刊记者观察,全国人大公布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全文中单设“非公开募集基金”章节,将私募基金纳入监管范围。第十章“非公开募集的基金”中分为十二条内容,从募集对象性质、募集对象数量、基金合同、募集程序、管理人等多角度作出相关规定。这意味着一直处于监管真空的私募基金的成立与运作将有法可依,私募基金的规范化、阳光化之路有望就此开启。
“私募纳入基金法说明,私募基金已经成为资本市场上不可忽视的力量,必须要进行规范,使其健康发展。而对于私募基金来说,纳入监管,就如找到娘家,明确了法律地位,有利于私募基金日快速健康发展。”私募排排网分析师彭晓武在接受《证券日报》基金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私募基金纳入监管是非常必要的,如何监管是最重要的问题,参照国外的经验,私募基金没有明确的监管法律,更多是行业自律,监管层应该把重心放在合格投资人制度上。
彭晓武进一步表示,“作为第三方研究机构,倒是希望私募基金披露的信息可以完整些,比如产品的投资策略啊,投资方向啊,产品的一些基本情况介绍啊,定期披露净值啊等等,应该要强制性。这个有助于对私募基金的研究,也可以让投资者更好地选购私募。现在的私募披露的信息太少了,如果可以像券商集合理财和公募那样披露信息,那就好了。
海通证券基金分析师罗震在研报中称,这个草案让阳光私募产品正式获得了法律地位,一方面有利于改变原先监管缺位的窘境,使行业能更规范的运作,从而树立行业的公信力。另一方面,私募纳入监管,也将有利于消除行业发展的障碍,例如信托股票账号限制的放开,股指期货、商品期货等衍生工具投资限制的放开。
私募纳入基金法,私募基金则表现的有喜有忧。
朱雀投资副总经理王欢对《证券日报》基金周刊记者表示,“把私募纳入监管,是私募行业一直期待的。但我们的关注点还是具体如何实施监管,在这方面针对公募与私募有何区别?如果完全比照公募来管理私募,可能对私募的发展带来较多的束缚。
星石投资总裁杨玲也对记者表示:私募纳入监管有“两好”,一是解决了私募身份尴尬的问题,有利于私募心态平和的做长期的事情。二是解决了私募和客户之间的诚信问题,有利于行业中的佼佼者迅速脱颖而出。杨玲还表示,私募纳入监管对投资的影响要看具体的管理办法。“由于基金法没有提到对私募投资的具体监管办法,我们无从得知在投资标的和套利方面的限制。但我们估计,应该不会比目前的信托模式更严格。
深圳一家大型私募的投资总监表示,从紫石投资张超失踪这件事情及其后续反应来看,信托公司也应该负担起相关的监督责任。“紫石事件”也充分说明,将私募纳入监管可谓正当其时。
核准制改注册制:基金研发产品顺应市场?
分析人士指出,注册制实施后,原则上基金公司在新品发行上也没有了以往对类型和同时上报数量等的限制,即基金申报更加市场化
-本报记者 隋文靖
上月26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改草案),于本月11日全文公布,并向社会征求意见。
据查阅,《修订草案》全文包括十五章一百七十二条,在现行的基金法基础上进一步作出修改和完善。主要拟修订的内容包括,适当放宽了有关基金投资、运作的管制;开放契约型、理事会型的组织形式,非公开募集基金还可以采用无限责任型的组织形式;将非公开募集的基金、基金服务机构,以及基金行业协会的管理工作纳入监管范围等。
其中,对新基金募集申请由以往的“核准制”拟修改为“注册制”,引起市场广泛的关注。基金公司及市场分析人士均对此项修订内容持肯定态度,他们认为,此项拟修订内容简化了以往申新较为繁复的过程,也有利于基金公司灵活地应对市场,为有实力的公司提供了机会。此项内容的修改也意味着基金产品的行政审批权进一步放开。
新基金“核准制”改“注册制”
在本次基金法的《修订草案》中,将基金募集申请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的修订条款十分引人瞩目,这意味着基金产品的行政审批权进一步放开。
具体看来,《修订草案》第六十二条规定,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所称公开募集基金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累计超过二百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同时,《修订草案》修改了基金投资范围的规定,为其投资货币市场、股指期货等提供依据。另外,为更好保护基金投资者权益,拟新增基金组织形式,引入理事会型、无限责任型基金。
行政审批权进一步放开
深圳某基金公司人士对《证券日报》基金周刊表示,新基金申请改革的呼声已经很久了,以往实行的核准制,基金公司递交新品申请需要经过很多个部门,审核机构也需要根据市场控制新基金发行的节奏,因此,新基金申新道路比较繁琐,历经的时间也较长。而此次拟修订为注册制,基金公司申新的手续与之前相比简化很多,换句话说,新基金申请的行政审批权进一步放开。
华西证券金融产品评价中心负责人刘明军也认为,基金申新注册制也可称为备案制,只要把符合监管标准的相关材料上报,就可以自主选择时点进行发行。此外,注册制实施后,原则上讲,基金公司在新品发行上也没有了以往对类型和同时上报数量等的限制,即基金申报更加市场化。
德圣基金研究中心首席分析师江赛春也对《证券日报》基金周刊表示,申新改为注册制,使基金公司可以灵活地应对市场,根据市场需求研发基金产品。尤其对一些有实力的基金公司来讲,为他们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允许基金合并:灵活转型通道升级?
基金公司人士认为,修订内容顺应市场选择,为基金的转型寻找到一条方便、灵活的新通道
-本报记者 隋文靖
基金业14年的高速发展道路中,法制严格、监管透明起到了强大的助推作用。近日,《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在中国人大网首次亮相,而此次修订对我国现行基金法条款,做出了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意义重大。
《修订草案》中第八章第九十一条规定,“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基金可以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这为我国公募基金中不少业绩不理想且规模“迷你”的成员寻找到了新的出路。
基金公司人士及基金分析师均对《证券日报》基金周刊表示,有些基金规模小,业绩又难以让人满意,取得的回报连团队运作成本和基金宣传费用都难以支撑,类似这样的基金,就应顺应市场的选择,合并为自身谋得新出路。另外,规模并不小的基金,根据市场需求也可进行合并,修订内容为基金转型增加了灵活性。
变相退出机制出台
根据《修订草案》第八章中的第九十一条和九十九条规定,“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基金可以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在我国基金业14年的发展中,至今还没有出现真正意义上清盘的公募基金,而此次《修订草案》中对基金可以转换运作方式或与其他基金合并的拟修改内容,则多被解读为我国公募基金的另一种退出机制。
《证券日报》基金周刊在近期统计中发现,今年以来,对于部分基金公司来说,与市场走弱和产品发行普遍持续遇冷相比,旗下基金“迷你化”,甚至濒临清盘“生死线”成为更令其头疼的问题。
虽然创新品种短期理财债券型基金成功抢滩市场,发行普遍走高,但其它类型的基金新品年内募资仍不容乐观,不少新基金勉强成立后不久,帮忙资金就大量撤出,这样一来,“迷你”基金就更容易产生。而资产净值迷你的股基,往往来自小型基金公司,由于这样的公司原本资产就不高,且为了自身的利益诉求,不会轻易清盘散掉资产。所以,与旗下另一只基金合并谋转型的发展道路也因此顺势而生。
灵活转型通道升级
那么,到底《修订法案》中对基金今后或可进行合并的修改,会对基金今后的发展带来怎样的变化呢?
深圳某基金公司相关人士对《证券日报》基金周刊表示,有的基金规模很小,业绩又难以让人满意,这样的话,基金取得的回报连团队运作成本和基金宣传费用都难以满足,类似这样的基金,就应顺应市场的选择,合并为自身谋得新出路。另外,《修订草案》目前并没有对基金合并列出具体的细则,所以,一些规模并不小的基金, 根据市场需求,也可进行合并,此项拟修订内容为基金转型增加了灵活性。
德圣基金研究中心首席分析是江赛春也认为,基金可以合并的法规实施后,基金公司可能会对旗下投资风格类似的基金进行合二为一,来降低成本。
华西证券金融产品评价中心刘明军表示,基金合并增加了基金转型的自主性和灵活性。并明确强调,只要不侵犯到投资者的利益,不需要有那么多的条条框框对基金进行过多的限制,适应市场机制,灵活操作为投资者获利,对基金来讲才是最重要的使命。
私募发行公募产品:怎样才能比公募做得好?
-本报记者 赵学毅 本报实习生 姜 楠
《基金法草案》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经营期限、管理的基金资产规模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显然,这为私募发行公募产品预留了空间,成为《基金法草案》的一大突破。
“阳光私募发行公募产品对私募基金业来说有喜也有忧:喜的是,私募基金行业未来将会诞生可以和公募基金比拼的私募基金,整个行业的分化将更为严重,强者愈强;忧的是,私募基金做大后,难免也会趋向公募化,慢慢失去了私募基金本身的特点。”私募排排网分析师彭晓武对《证券日报》基金周刊记者表示,“小有小的好处,大有大的好处,小的就好像打游击一样,大的则更趋向正规军了,难免影响投资效率。
朱雀投资副总经理王欢对《证券日报》基金周刊记者表示,“对于私募基金来说,关键是想好自己有什么能力发行公募产品?有什么能力比现在的公募做到好?如果私募在投资范围、仓位要求等方面与当前公募没有差别,我觉得很难让投资者相信私募一定会做得好。
深圳一家大型私募的投资总监同时表示,新的基金法在某种意义上也打破了公募的垄断,它给出的条件是:私募达到一定的规模,做得比较好的,才可以做公募。而公募基金也可以发私募基金,这对基金行业发展是有利的。
根据目前相关规定,即便是阳光化的私募基金,其发行产品时也不允许在媒体上公开宣传;同时在投资者数量上也限制在300万元以下的客户不能超过50人。“如果能够突破这两项,对于私募行业来说肯定会是利好。因为人数限制,单个阳光私募产品的规模肯定没法跟公募基金的产品相提并论。”上海某私募业内人士对此认为。
“私募发行公募产品,这对公募无疑是一个很大的挑战,其实这种挑战可以刺激公募的发展,因为公募和私募之间的竞争将会更加激烈。这种竞争更多是在业绩上的竞争、规模上的竞争,但最后所的竞争还是对基金持有人的竞争,而且这个冲击会非常大,对于资金持有人来讲,就可以有更多的选择,原来普通的投资者可能投资私募会有一个很高的门槛,但是如果私募基金可以发行公募产品的话,普通投资者也可以以一个很小的额度去做私募投资,这种选择会刺激公募向投资者提供更好的服务才能做好他自己的市场。”北京一著名媒体人士公开表示。
基金经理可炒股:是松绑还是延伸监管?
-本报记者 陈 霖
基金经理炒股松绑?
这是7月11日新出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修订草案)》(以下简称 《修订草案))中所透露出的一条信息,基金从业人员及相关者可证券投资。接受《证券日报》基金周刊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通过对比2003年修订的《基金法 相关内容发现,这项内容并非是对炒股松绑,而是延伸监管对象。
《修订草案》第十九条规定对比2003年10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八条规定。上海严立明律师事务所严立明律师在接受《证券日报》基金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首先,不论是现行法律还是草案均没有绝对禁止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其次,也都禁止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最后,实际上《修订草案》适用对象面更宽,将监管的对象从基金管理人延伸至其配偶、利害关系人。”因此在严立明看来,《修订草案》并不存在松绑的问题,但是未来监管会在实践中更加有效。
与之相反,另有专家认为《修订草案》是实实在在的松绑,“目前完全禁止基金从业人员炒股的政策,主要源于法规出台时尚无有效防范“老鼠仓”、内幕交易的措施。而目前情况已经发生改变,只要各项法规能够完全落到实处。
对外经贸大学金融产品与投资研究中心主任宋国良认为,《基金法》是于2003年修订,当时的监管者没有意识到,如今的老鼠仓已经到了泛滥的程度,证监会处罚的仅仅是一些典型案件,如何细化法规变得越发重要。
然而,严立明表示担忧,“国内外的法律文化不同,在国内‘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文化背景下,杜绝老鼠仓困难重重。以基金经理为例,监管层掌握其家属的信息、证券账号容易,却很难掌握其利害关系人的各项信息,基金经理可以不完全申报。此外,国内证券投资者的心态是知道内幕消息并从事交易后往往没有负罪感,反而被认为有本事有天赋。”据记者了解,监管部门今年直接进驻各基金公司,对公司员工投资情况进行核查,今后监管将更加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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