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一欣:相比法制进步更应关注退步
凤凰财经讯 股民权益交流平台6月21日在西安举办了股民维权城市巡回交流会。以下为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宋一欣律师的发言。
首先,感谢凤凰财经主办了这次有意义的活动,给予我一个学习的机会、发言的机会、向专家教授请益的机会、与同行交流的机会。并借此机会,向倾力维权的“凤凰网股民权益交流平台”表示谢意。
我今天的发言题目是:面对维权困境,我们要守护底线:相信法律的力量。即用时下网络语言讲,要hold住。
提及维权困境,这是从2000年始于郑百文、银广夏、ST猴王、亿安股份的维权以来的第一次、所仅见,并以去年下半年以来华闻传媒、中核钛白、汪建中、德棉股份等证券维权案接连败诉为标志。
2000年以来,以来证券法》、《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三个司法解释,(《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部分涉及的《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为法律指引,以2007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奚晓明副院长在全国民商审判工作会议(南京会议)的讲话(即投资者可提起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民事诉讼)为参照,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是取得积极进展的。
据不完全统计,从2000年起至2011年12月底,大约有12000多名投资者做了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民事赔偿案件的原告,涉及的起诉标的约在12亿元左右,其中,涉及约70多家因虚假陈述被处罚或被制裁的上市公司被诉,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等几家国际著名审计机构,也被列入被告中,亦有少数内幕交易行为人或操纵股价行为人列为被告。涉及有管辖权或指定管辖的中级人民法院48家中的32家。标志性的案件有东方电子案、银广夏案、华闻传媒案、科龙电器案、大庆联谊案、生态农业案、杭萧钢构案等七大案,上述案件中起诉原告,大约90%左右的原告投资者通过和解或判决,获得了赔偿的现金或股票。
(二)
但是,从去年下半年以来,证券维权活动的情形正在起变化。
1.华闻传媒案:2012年12月13日、15日,华闻传媒公司两次公告,称为海口中院审理的863位股民诉华闻传媒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除1人撤诉、3人未交纳诉讼费视为撤诉外,859位原告一齐倒下,被判败诉。法院给出的判决理由是,虽财政部对华闻传媒作了行政处罚,但却不认定其公开的会计报表行为是信息披露行为,也不是虚假陈述行为,故华闻传媒的信息披露行为与起诉原告诉请的损失之间无因果关系。对照司法解释,让人匪夷所思。当日,华闻传媒法务部负责人居然十分张狂地向记者呼吁,股民可以考虑追究律师的不当讼诉给其造成损失的责任。之后,部分原告向海南高院上诉,据传,经海南高院审委会讨论,将对上诉人施以驳回上诉的结局。
2.诉程文水、刘延泽操纵中核钛白股价案:2012年12月15日,为北京二中院审理的18位股民诉程文水、刘延泽操纵中核钛白股价民事赔偿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全体原告股民统统败诉。法院给出的判决理由是,案件虽为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赔偿纠纷,但对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确定以及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数额的范围、损失的计算方法,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均无明文规定,也不能参照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规定来处理。而是2009年4月16日,中国证监会就以程文水、刘延泽存在操纵股价行为为由,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之后,在规定的上诉期内,有7位股民向北京高院提起了上诉。2012年5月,北京高院仍秉承北京二中院一审判决的观点,驳回了全部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3.汪建中操纵中信银行/中国石化/万科A股价案:2012年12月16日,北京二中院又对其审理的股民王永强诉汪建中操纵中信银行/中国石化/万科A股价民事赔偿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也判决股民王永强败诉。在该案中,法院给出的判决理由同股民诉程文水、刘延泽操纵中核钛白股价民事赔偿案的判决理由大致相同。之后,王永强并没有上诉。
上述两起操纵股价民事赔偿案能够立案审理,受益于《证券法》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奚晓明副院长的讲话。2007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南京举行了全国法院系统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奚晓明副院长做了题为《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讲话。其中,对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立案与审判工作,他强调说,修订后的《证券法》已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侵权民事责任,因此,对于投资者对侵权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参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前置程序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受理,并根据关于管辖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管辖。
4.德棉股份案:2008年6月5日,德棉股份发布《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德棉集团有限公司违规占用资金的公告》,披露了德棉集团违规占用德棉股份资金及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事项。2009年6月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2011年5月27日,莫女士向济南中院起诉德棉股份,10月9日,法院下达一审判决,一审判决认为“德棉股份股价的下跌系因股市系统风险所致,与德棉股份公司的虚假陈述无必然因果关系”,以此驳回莫某的诉讼请求。这是法院对系统风险因素的过当使用。之后,莫女士向山东高院提起了上诉。
(三)
股民们哭了,汪建中们笑了。败诉的股民自然可以长歌当哭,但我们更应哭一哭法治的倒退。
这些判决,不是法冶的前进,而是法冶的倒退。我们常常为法冶的进步而欢呼雀跃,可是,法冶的退步更需要关注关怀。
你可以找到许多理由来解释种种法治的退步,如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司法审判、司法审判习惯上的司法解释依赖症、系统风险因素过当使用等等,但是,这种退步对已经权益受损的股民损害是实实在在的,对投资者、潜在的投资者、对违法者、潜在的违法者的正反双向的榜样作用是明显的,也可能使“投资者保护是证券市场的重中之重”的政策缺了最后法律保障的屏藩,更可能使最高法院对下级法院处置投资者权益保护案件时的指导与监督流于形式。
尽管如此,面对今天的维权困境,我们要守护底线,即相信法律的力量、相信自己的力量,要愈挫愈勇、屡败屡战,直至正义依法得到申张、权益得到切实维护。曹孟德有诗《短歌行》:“绕树三匝,何枝可依?”那么,枝在哪里?依在何处?它不是一大堆成文的法律条文,而是根植于人们心中的法治观念与坚定的维权意识,保护投资者权益不是一句空话,需要各方面各环节的切实努力、持续推动并勇于面对曲折。
第一,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我呼吁,尽快修订现行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尽快颁布涉及证券市场的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侵权民事赔偿案件全面的司法解释,尽快颁布基金市场的老鼠仓民事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更呼吁,切实强化对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指导与监督作用,必要时予以执法大检查,减少同案不同判,同文不同判的情形。
晚清时,四大名案之一的杨乃武与小白莱(毕秀姑)案中有这样的情节,有位讼师为杨乃武改上诉状,原词:江南无日月、神州无青天,改成:江南无日月、神州有青天,一字之师,画龙点晴,但如果江南有日月、神州有青天,不是更好吗?
事实上,同期的一些相对小的证券维权案件仍取得了进展,投资者权益得到了维护,如合肥中院的中弘地产案、长沙中院的天一科技案、厦门中院的厦新电子案、上海二中院的ST沪科案等。
第二,对于股民们,依然应当相信法律的力量、相信自己的力量。贵在坚特,这一点榜样在前,当年的红光实业案、东方电子案、银广夏案等,那一个不是几经曲折、历时数年、官民震动后才完成维权之路的吗?
面对违法行为,股民们应坚决诉诸于法律,事实上,据估计,由于信息、地域、成本、信心和信任度等方面的限制,主动提起证券民事赔偿的投资者不会超过权利受到损失并符合起诉条件的投资者总人数的10%,起诉总标的不会超过投资者可计算损失总额的5%,这反过来说明,这样的结果,使违法的违法成本实际上并不很大。
而面对不当判决,也应坚决上诉、坚决申诉、坚决公开于媒体与天下。
第三,对于各类平面、网络、广电等新闻媒体,首先感谢媒体与媒体人多年来对证券市场投资者维权的切实的关心与支持,特别应感谢投资者维权两大平台,即证券时报之热点版、维权频道、投资者权益保护论坛,凤凰网财经频道、凤凰网股民权益交流平台。更希望在今后的日子里,媒体与媒体人继续关注投资者维权事业,无论谷峰还是谷底,无论成功还是失败,无论悲哀还是喜悦。
第四,对于各位专家学者,同样的感谢,同样的希望,感谢多年来对证券市场投资者维权的切实的关心与支持,也希望在今后的日子里,继续关怀投资者维权事业,评点投资者维权具体案例,呼吁与帮助推进证券市场法制建设。
第五,对于投资者维权的律师同仁,希望加强联合、加强交流、加强合作,在团结协作中深入研究案况、研究策略、研究市场,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投资者维权事业作出应有的贡献,也竭诚鼓励更多的律师加入投资者维权事业中来,唯此,才能众人拾柴火焰高,众志成城力量大。
第六,对于证券市场监管机关,谨希望一如既往地加强投资者维权的政策引导与指导,从宏观市场与法治的角度,加强投资者维权的制度建设,如推进《投资者权益保护条例》与指投资者权益保护法》的制订,推动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与集团诉讼制度,推动将证券民事赔偿制度引入仲裁制度中,建立“投资者保护协会”,建立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受害者赔付的“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基金”,建立上市公司董监事及高管责人强制保险制度,使行政处罚更加透明公正,使违法违规者违法成本大幅度提高,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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