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熔盛重工缔约过失责任 索要相应赔偿
公开信息是投资者获取投资信息来源的主要方式。在全柴动力去年8月相继披露股权审批进展后,遵循以往投资思路的投资者(包括基金、券商等)都乐观预计本次要约收购只差“临门一脚”,遂纷纷低价买入以等待套利良机。如今,熔盛重工动用“拖延战术”规避要约收购的做法令投资者始料未及。
“熔盛重工在其可控的最后一道防线阻止了股权收购合同的生效,这一做法显然是精心策划之举。”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纪文军向记者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在此背景下,如果熔盛重工是在一切审批手续完成后拒不履行相关收购义务,当事人便可根据这一条件伸张自身权益。但问题在于,熔盛重工迟迟不向证监会上报补正材料,全部审批尚未完成,加之证监会对该事项的审批结果也存在不确定性,因此不能据此断定该“条件已成就。进而令合同生效。
但纪文军同时指出,除收购全柴集团股权外,要约收购亦可看作是熔盛重工与全柴动力中小投资者之间的合同,熔盛重工的相关做法显然违背了当初的收购信用承诺。根据《合同法》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回看熔盛重工,其股权收购事宜在已取得国资委和商务部批文的前提下,拖延向证监会上报补正材料,通过“不作为”的方式故意为收购要约的生效造成阻碍,以达到不与其他股东订立要约收购合同的目的,基于此,投资者可以根据《合同法》第42条第(三)项规定,要求熔盛重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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